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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冠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12-13
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吉林省金
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
的相关议案,经审慎分析,本着认真、负责、独立判断的态度,现发表如下独立
意见:
    一、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议案的独
立意见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辽源鸿图锂电隔膜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100%股份,同时向不超过 5 名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1、本次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
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我们事前
认可。
    2、公司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系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根据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
问答的规定,本次调整募集配套资金方案不构成对公司本次交易的重大调整;经
调整后的配套募集资金方案仍符合《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
行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监管问答的规定,并具备可操作性。
    3、公司拟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业绩承诺及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二)》等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4、前述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但根据法律法规及《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无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且在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交易相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内,因此亦
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董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
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前述议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
东的权益,我们同意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
    二、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使用前次购买南京能瑞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100%股权涉及的配
套融资募投项目(以下简称“前次重组”)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前次重组
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相关审批事项属于关联交易,但依法无需履行回避表决程序,
其审批程序符合《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以前次重组的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前次重组募投项目自筹资
金的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将该等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
入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没有与该等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维护公司发展利益的需要。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前次重组的募集资金 290.96 万元置换先期(截止
至 2017 年 10 月 31 日)已投入前次重组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本页无正文,为《吉林省金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毛志宏                      徐卫东                         王希庆
                                                     2017 年 12 月 12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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