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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奥传感: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9-06

证券代码:300507 证券简称:苏奥传感 公告编号:2018-067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6日下午14:30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5日—2018年9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4月5日下午15:00至2018年9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扬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园祥园路158号会议室(三)会议召开方式: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四)会议召集人: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李宏庆先生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1,270,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307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71,270,36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8.30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律师等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70,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为特别议案,表决同意的股份数超过了此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因此获得股东大会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270,36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方冰清律师、马泉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9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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