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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金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控股股东提供担保》这一议案,我们认为:本次关联担保系公司控股股东刘甍先生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广西川金诺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川金诺”)向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防城港支行(以下简称“北部湾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项目贷款提供的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有利于满足公司项目建设所需资金以及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的需要。本次关联担保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在公司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我们同意本次控股股东为广西川金诺申请项目贷款提供关联担保的事项。

关于《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提供该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全资子公司的贷款为项目建设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我们同意本次公司为广西川金诺申请银行项目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项。

关于《全资子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我们认为:提供该项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公司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项担保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且全资子公司的贷款为

项目建设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我们同意本次广西川金诺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事项。

独立董事:李小军、龙超、刘海兰

昆明川金诺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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