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以科学严谨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拟延长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审查,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公司《关于延长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和《关于延长公司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授权有效期的议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拟延长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符合市场现状和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有利于增强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拟延长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和授权有效期的事宜不存在关联交易的情形。
四、我们同意公司拟延长2017年度创业板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授权有效期的相关议案,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永如 陈惠仁 郑建江
2018年09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