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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思电子: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3-16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
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的通知,要求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并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
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适用于 2017 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
对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进行了修订。按照上述通知及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和要求,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依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
行。
       (三)变更后釆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对相关业务和报表格式,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为财政
部于 2017 年 4 月 28 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
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财会[2017]13 号)、财政部于 2017 年 12 月 25 日修订
并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7]30 号)。
    (四)变更日期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五)审批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1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
事会 2018 年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
立董事发表了明确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
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一)公司自 2017 年 5 月 28 日起执行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42
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上述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
来适用法处理。公司 2017 年度不涉及相关业务,故该政策对公司 2017 年度财务
报表不产生影响。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7]30 号)等相关规定,对此项会计政策变更采用追溯调整法,2016 年度对
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24,189.89 元,减少
“营业外收入”34,226.15 元,减少“营业外支出”10,036.26 元,对母公司财
务报表相关损益项目的影响为增加“资产处置收益”24,189.89 元,减少“营业
外收入”34,226.15 元,减少“营业外支出”10,036.26 元。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
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不会对本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的具体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能够
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
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于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
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
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神思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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