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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03

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激励计划”)等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对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网站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公示情况

公司于2018 年12月25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名单》”)等公告,此外,在公司网站发布了《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将公司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1月3日。在公示期限内,没有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2、监事会对本次拟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全资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的公司任职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本次拟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本次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5、本次拟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之签署页)

监事签名:

周宗华:

魏军义:

王 耘: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9年1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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