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作为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三次解锁条件成就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关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预留部分第二次解锁条件成就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不得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参与本次解锁的激励对象具备申请解锁的主体资格,其满足《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解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解锁安排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
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锁,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锁手续。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李黑虎 王剑飞 刘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