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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4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669 号)文批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于 2017 年 8 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52,938,042 股,发行价格
20.43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 1,081,524,198.0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
11,622,140.67 元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 1,069,902,057.39 元。上述募集资金
已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已于 2017 年 8 月 7 日对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7]15542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等法律法规,2017
年 8 月 2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
金专户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设立的三个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存放募集资金,
并授权公司董事长陈涛先生与银行及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及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与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以下统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
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账号为 752900013810330,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专户余额
为人民币 571,953,528.67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及物联网用线路板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2、甲方已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专户开设于中国光
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下设的二级分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
分行,账号为 51600188000149189,截至 2017 年 8 月 3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及物联网用线路板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3、甲方已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
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603077682,截至 2017 年 8 月 07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
币 300,000,0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能源汽车及物联网用线路板项目募
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
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
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
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
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振国、郑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
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
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
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七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
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09 月 14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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