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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宏科技: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4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议案、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9月14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4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9月
14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年9月13日
15:00至2017年9月14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涛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05,394,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8.0326%;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 205,39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48.032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00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39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22,092,27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关于公司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
暨公司减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39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22,092,27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3、审议《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申请人民币 3 亿
元授信额度及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39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22,092,27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4、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5,394,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22,092,275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宋幸幸、刘中祥;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0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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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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