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议案、否决、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7年6月5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7年6月4日至2017年6月5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5
日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年6月4日15:00
至2017年6月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惠州市惠阳区淡水镇新桥村行诚科技园胜宏科技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陈涛先生;
6、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204,458,7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5693%;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
股份数额 204,274,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54.520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6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184,3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0.0492%;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限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04,433,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876%;反对 25,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159,000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6.2462%;反对25,35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13.753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审议《关于延长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具体
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204,329,4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367%;反对 129,356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3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网络及现场)表决结果:同意 55,0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9.8336%;反对 129,35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 70.166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黄嘉瑜、刘中祥;
3、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
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
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7 年 6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