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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隆科技: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6-10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聚隆科技股票代码:300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一)名称: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二)名称: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裙楼3楼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三)名称: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9-A室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上述信息披露人股份变动性质:增加

签署日期:2019年6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隆科技”或“上市公司”)拥有的权益及权益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收购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 义 ......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 24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 27

第五节 资金来源 ...... 44

第六节 后续计划 ...... 51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 53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 56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 57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 58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 6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65

财务顾问声明 ...... 68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 69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 73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本报告书、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
聚隆科技、上市公司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领驰基石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领汇基石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盈基金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契约型基金), 宁国汇智、程卫东、朱一波、田三红、姚绍山所持上市公司股权的受让方
弘唯基石、芜湖弘唯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华盈基金管理人,代表华盈基金与宁国汇智、程卫东、朱一波、田三红、姚绍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领信基石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领泰基石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石股份、基石资本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昆仑基石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宁国汇智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收购办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GP执行事务合伙人、普通合伙人
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聚隆科技26.43%股份的权益变动行为
过渡期自《股份转让协议》签署日至受让聚隆科技股票转让完成日的期间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

特别说明:本报告书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根据相关单项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略有差异。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本次信息披露义务人为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基本信息如下:

(一)领驰基石

企业名称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维)
认缴出资额30,01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3QA99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他限制项目)
成立日期2018年7月20日
合伙期限2018年7月20日至2025年7月20日
联系电话0755-82792366

(二)领汇基石

企业名称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塔裙楼3楼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张维)
认缴出资额4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6Q8R5R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规定需要审批的,依法取得相关审批文件后方可经营);股权投资、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受托资产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
成立日期2018年6月25日
合伙期限2018年6月25日至2023年6月24日
联系电话0755-82792366

(三)弘唯基石

企业名称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住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江北产业集中区管委会B楼319-A室
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陈延立)
认缴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083653217K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未经金融等监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向公众融资存款、融资担保、代客理财等金融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3年11月15日
合伙期限2013年11月15日至2033年11月14日
联系电话0755-8279236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1、领驰基石

(1)领驰基石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领驰基石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2)领驰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领驰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领信基石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企业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南山金融大厦10层A、B单元
执行事务合伙人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维)
认缴出资额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P1KR5G
股权结构乌鲁木齐凤凰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持股99%;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1%。
经营范围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不得从事信托、金融资产管理、证券资产管理及其它限制项目);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不得从事证券投资活动,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开展投资活动,不得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股权投资(以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11日
合伙期限2016年11月11日至2036年11月10日
联系电话0755-82792366

(3)领驰基石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领驰基石实际控制人为张维。张维的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国籍身份证信息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张维中国3401031968********深圳市

2、领汇基石

(1)领汇基石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领汇基石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2)领汇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领汇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为领信基石,领信基石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之“1、领驰基石”之“(2)领驰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

(3)领汇基石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领汇基石实际控制人为张维。张维的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之“1、领驰基石”之“(3)领驰基石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3、弘唯基石及华盈基金

(1)弘唯基石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弘唯基石股权结构情况如下:

(2)弘唯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弘唯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为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昆仑基石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21号4楼45号
法定代表人张维
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0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76242459C
经营范围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2011年6月30日
联系电话0755-82792366

(3)弘唯基石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弘唯基石实际控制人为张维。张维的基本情况参见本节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之“1、领驰基石”之“(3)领驰基石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4)华盈基金

1)华盈基金的基本情况

华盈基金系弘唯基石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
基金编号SX8208
成立时间2017-11-13
备案时间2017-11-20
基金备案阶段《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实施后成立的基金
基金类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币种人民币现钞
基金管理人名称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管理类型受托管理
托管人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运作状态正在运作

华盈基金各出资主体(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数量及比例、认购资金情况如下:

份额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数量(份)份额比例(%)认购金额(元)
弘唯基石华盈1号私募投资基金(“华盈1号”)49,701,789.2620.8750,000,000
弘唯基石华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华盈3号”)9,784,735.814.1110,000,000
弘唯基石华盈6号私募投资基金(“华盈6号”)66,262,425.4527.8266,660,000
弘唯基石华盈7号私募投资基金(“华盈7号”)9,881,422.924.1510,000,000
弘唯基石华盈9号私募投资基金(“华盈9号”)9,832,841.694.1310,000,000
弘唯基石华盈12号私募投资基金(“华盈12号”)4,748,338.081.995,000,0000
西藏天玑基石投资有限公司45,123,108.1118.9545,498,000
志道隆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2,816,365.3717.9845,000,000
合计238,151,026.69100.00242,158,000

华盈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2)华盈基金具有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资格

①华盈基金为本次协议受让的主体(之一)

华盈基金为契约型私募基金,基金自身未进行工商登记,不具有独立的法人

资格,故由其基金管理人弘唯基石作为协议签署方代表华盈基金签署《股份转让协议》,实际的受让主体为华盈基金。

②华盈基金及其管理人已纳入监管部门的有效监管A、华盈基金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华盈基金系弘唯基石作为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起设立的契约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成立时间为2017年11月13日,其募集行为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有效存续。

B、华盈基金及其管理人已完成备案/登记手续华盈基金及其上层基金,即弘唯基石华盈1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盈1号”)、弘唯基石华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盈3号”)、弘唯基石华盈6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盈6号”)、弘唯基石华盈7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盈7号”)、弘唯基石华盈9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盈9号”)、弘唯基石华盈12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华盈12号”),均已依法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履行了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如下:

基金名称基金编号备案时间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
华盈基金SX82082017-11-20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弘唯基石
华盈1号SX81972018-02-28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弘唯基石
华盈3号SX81992018-08-14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弘唯基石
华盈6号SX82012018-02-09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弘唯基石
华盈7号SX82022018-04-27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弘唯基石
华盈9号SX82042018-06-11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弘唯基石
华盈12号SX82072019-04-03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弘唯基石

弘唯基石作为华盈基金及其上层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已于2015年3月11日在中基协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为P1009274,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C、华盈基金已开立证券账户

根据华盈基金提供的《证券账户开户办理确认单》,华盈基金已于2017年11月24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完毕证券账户开户手续,证券账户号码为190001130577,证券账户的客户名称为“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

金”,证券账户的客户类型为产品客户,产品类别为私募基金,产品资产管理人名称为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D、华盈基金可从事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活动《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公开募集基金(即私募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据此,华盈基金投资聚隆科技股票,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第十一章对华盈基金的投资范围进行了约定,“(三) 投资范围。1、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交易所债券、银行间债券、公募基金份额、债券正回购、债券逆回购、金融期货、融资融券、港股通、银行存款、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据此,华盈基金投资聚隆科技股票,符合华盈基金之基金合同的约定。

综上,华盈基金为本次协议受让的主体(之一),其作为契约型基金已依法在中基协备案、已依法开立独立的证券账户,可以从事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活动,具有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合法资格。

3)华盈基金的出资结构清晰,持股稳定

①华盈基金出资结构是清晰、可穿透的

华盈基金的具体出资结构如下:

华盈基金向上穿透后,其出资结构清晰、出资主体明确,各出资主体持有的华盈基金份额不存在纠纷、潜在纠纷以及其他重大不确定性,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聚隆科技及其关联方的资金等情形,华盈基金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或其他

形式的利益安排,不存在结构化安排、多层嵌套等情形。

②华盈基金持股稳定

华盈基金与其上层基金的关系是:各上层基金“通过投资于‘弘唯基石华盈私募投资基金’(即华盈基金)最终投资于上市公司股票”。

在投资策略上,华盈基金“坚持价值投资理念,……采取集中投资、长期持有的原则”。

在存续期限上,华盈基金及其上层基金均为无固定期限,且各上层基金均设置了3年的封闭期,封闭期内各上层基金的份额持有人不得进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上述约定有利于华盈基金对上市公司(包括聚隆科技)进行长期投资,确保华盈基金对上市公司(包括聚隆科技)的持股稳定。

华盈基金上层基金的封闭期具体情况如下:

上层基金名称成立日期封闭期基金合同封闭期相关约定
华盈1号2018-02-092018-02-09至2021-02-08本基金封闭期为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1095天。管理人可以自行决定缩短封闭期。在封闭期内,不得进行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华盈3号2018-07-302018-07-30至2021-07-29
华盈6号2018-01-312018-01-31至2021-01-30
华盈7号2018-04-122018-04-12至2021-04-11
华盈9号2018-05-092018-05-09至2021-05-08
华盈12号2019-02-122019-02-12至2022-02-11

弘唯基石作为华盈基金及其上层基金的管理人,承诺自本次股份受让完成后不会以任何方式缩短各上层基金的封闭期,各上层基金的封闭期仍为自各上层基金成立之日起1095天,以保持华盈基金运作的稳定性。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

领驰基石、领汇基石及弘唯基石均为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张维为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的,互为一致行动人;据此,领驰基石、领汇基石及弘唯基石之间构成《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一致行动人。上述三方未签订一致行动协议,三方股权控制关系详见前述领驰基石、领汇基石及弘唯基石股权控制关系图。

(三)收购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

1、领驰基石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

(1)领驰基石下属企业情况

领驰基石设立至今不满一年,尚未实际投入运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暂无对外控制的企业。

(2)领驰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领汇基石、领驰基石及领泰基石外,执行事务合伙人领信基石控制的其他企业(间接受张维实际控制)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经营期限认缴出资额控制关系主营业务
1合肥北城基石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长丰县双墩镇阜阳北路科瑞北郡15幢1-7层91340121MA2TAFXJ87有限合伙2018年12月07日-2025年12月06日200,000万元担任GP股权投资、创业投资、投资项目管理
2马鞍山信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91340500MA2T1GRWXL有限合伙2018-08-31至2028-08-30600万元担任GP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项目管理
3马鞍山信和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91340500MA2T1GQK5B有限合伙2018-08-31至2028-08-30194,300万元担任GP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项目管理
4深圳市领速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91440300MA5F7WY95T有限合伙2018-07-17至2025-07-165,010万元担任GP投资管理
5深圳市领捷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1006号诺德金融中心35层91440300MA5F7QJD61有限合伙2018-07-13至2025-07-136,510万元担任GP投资管理
6深圳市领创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雪岗路2018号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1栋B座1层03单元91440300MA5F3J702E有限合伙2018-04-23至2028-04-2211,700万元担任GP投资管理
7深圳市基石智慧汽车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南山金融大厦10层A、B单元91440300MA5F39TD1K有限合伙2018-04-18至2025-04-175,510万元担任GP投资管理
8深圳市领瑞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裙楼3楼91440300MA5EYB442D有限合伙2018-01-12至2023-01-1175,900万元担任GP投资管理
9深圳市领誉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泉园路数字文化产业基地东裙楼3楼91440300MA5DDC6MXY有限合伙2016-05-26 至 2021-05-23370,750万元担任GP股权投资

(3)领驰基石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实际控制人张维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类型经营期限认缴出资额/注册资本控制关系主营业务
1西藏天玑基石投资有限公司张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达孜工业园区创业基地大楼2-11-08B915400913213989962有限公司长期2,100万元通过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持股100%投资管理
2马鞍山神州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91340500353239391U有限合伙2015年08月17日-2065年08月16日1,251.25万元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持股40.31%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管理。
3马鞍山北斗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91340500353239340K有限合伙2015年08月17日-2065年08月16日242.50万元持股61.54%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管理。
4马鞍山天枢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维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中飞大道277号91340500355172848Y有限合伙2015年09月16日-2065年09月15日120万元持股100%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管理。
5马鞍山南海基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张维马鞍山郑蒲港新区姥桥镇和沈路288号91340500355172274K有限公司长期145万元持股100%股权投资、投资项目管理
6新疆银杏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张维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30号房间91650100053164623X有限合伙长期4,000万元持股98.75%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7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维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1号楼17C-39144030066587399XL有限公司长期3,000万元持股98.25%创业投资
8深圳市半岛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张维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8号凤凰大厦1栋17C-1914403006925337205有限公司2009年07月31日至2019年07月31日3,000万元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持股45%创业投资
9乌鲁木齐和顺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张维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喀什西路752号西部绿谷大厦四楼B区61号房间9065010031344143XG有限合伙长期3,000万元持股98%从事对非上市企业的股权投资、通过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受让股权等方式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10基石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张维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9668号南山金融大厦10层A、B单元91440300672986108C股份有限公司长期40,000万元直接、间接持股66.46%股权投资、投资管理
11西藏凤凰创业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启文西藏自治区拉萨市达孜县工业园区91540126585793340B有限合伙2013年01月17日-2033年01月16日100万元持股74%创业投资

2、领汇基石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

(1)领汇基石下属企业情况

领汇基石设立至今不满一年,尚未实际投入运营,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暂无对外控制的企业。

(2)领汇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执行事务合伙人领信基石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参见本节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三)收购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之“1、领驰基石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之“(2)执行事务合伙人领信基石下属企业情况”。

(3)领汇基石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领驰基石、领汇基石外,实际控制人张维所控制的主要企业情况参见本节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三)收购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之“1、领驰基石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之“(3)领驰基石实际控制人下

属企业情况”。

3、弘唯基石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

(1)弘唯基石下属企业情况

弘唯基石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作为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其所管理的基金主要从事二级市场投资,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弘唯基石暂无对外控制的企业。

(2)弘唯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弘唯基石外,昆仑基石控制的其他主要企业情况如下:

序号企业名称注册资本/ 认缴出资额持股比例经营范围
1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00万元担任GP受托资产管理、投资管理
2乌鲁木齐凤凰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10,000 万元担任GP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
企业
3马鞍山安域基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0万元担任GP对企业进行投资;投资项目管理
4乌鲁木齐先锋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合伙企业200万元担任GP接受委托管理股权投资项目、参与股权投资、为非上市企业及已上市公司提供直接融资相关的咨询服务
5新余红树林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500万元担任GP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实业投资
6杭州扬航基石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00万元担任GP股权投资管理及相关咨询服务

(3)弘唯基石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弘唯基石实际控制人张维下属企业情况见参见本节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之“1、领驰基石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之“(3)领驰基石实际控制人下属企业情况”。

三、主要业务情况及最近三年的财务状况

(一)主要业务情况

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7月20日,主要从事投资业务。

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8年6月25日,主要从事投资业务。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3年11月15日,主要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

(二)财务状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领驰基石、领汇基石成立时间未满一年,且未实际投入运营,暂无最近三年的财务信息。领驰基石、领汇基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领信基石,领信基石最近三年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12-312017-12-312016-12-31
资产总额20,412.5512,909.373,994.65
负债总额16,411.244,034.51-
所有者权益4,001.328,874.873,994.65
资产负债率80.40%31.25%-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营业收入8,562.435,829.40-
净利润6,376.454,880.22-5.35
净资产收益率99.04%75.84%-0.27%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于2013年11月15日,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作为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业务。弘唯基石最近三年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审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18-12-312017-12-312016-12-31
资产总额12,998.6213,099.14878.02
负债总额12,014.5211,610.1953.35
所有者权益984.101,488.95824.67
资产负债率92.43%88.63%6.08%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营业收入3,797.4511,218.535,034.59
净利润3,895.1510,764.284,698.37
净资产收益率315.01%930.51%1139.45%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最近五年之内的行政处罚、刑事处罚、诉讼及仲裁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要负责人情况

领驰基石、领汇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均为张维,弘唯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陈延立。张维、陈延立具体情况如下:

姓名国籍身份证信息长期居住地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权
张维中国3401031968********深圳市
陈延立中国4201061969********深圳市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人员最近五年内未受过与证券市场有关的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亦不存在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内幕交易被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情形。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持有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情况。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张维持有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98.25%的股权,深圳市基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6.59%的股权;除此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5%以上的银行、信托、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

第三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当前宏观经济与国内资本市场发展的信心,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前景以及当前投资价值的认同,利用自身运营管理经验以及产业资源,协助上市公司开拓市场,以改善上市公司经营状况,为全体股东带来良好回报。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或处置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直接持有52,861,365股聚隆科技股份,占聚隆科技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43%。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为了进一步获取上市公司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进而能够从公司治理、产业结构等多方面进行完善与提升,增强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权益,深圳市领泰基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之一致行动人)拟向除信息披露义务人领驰基石、领汇基石、弘唯基石以外的聚隆科技全体股东发出部分要约收购,要约收购股份数量为26,000,000股,股份比例为13%,要约收购价格为14元/股。

本次权益变动及部分要约收购全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领泰基石合计最多持有聚隆科技78,861,365股股份,占聚隆科技已发行总股本的39.43%。

在拟进行的部分要约收购过程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针对要约收购的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请参见上市公司公告的《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上述拟进行的要约收购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继续增持聚隆科技股份的明确计划。但是,从巩固控制权、增强上市公司股权稳定性、盈利能力及持续经营能力等角度出发,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12个月内需要进一步增持上市公司股份,

则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收购人在未来 12 个月内暂无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明确计划;如果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在未来 12 个月内需要处置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则本企业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权益变动决定所履行的相关程序及具体时间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事项履行了充分的内部审议和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5月9日,领驰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领驰基石以每股人民币14元的价格受让张芜宁等14名自然人持有的聚隆科技18,854,097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9.43%),并同意领驰基石与张芜宁等14名自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宜。2019年5月16日,领驰基石与张芜宁等14名自然人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2019年5月9日,领汇基石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领汇基石以每股人民币14元的价格受让刘翔、刘军持有的聚隆科技23,655,270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11.83%),投资金额不超过331,173,780元,并同意领汇基石与刘翔、刘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宜。2019年5月16日,领汇基石与刘翔、刘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19年5月9日,弘唯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弘唯基石管理的华盈基金以每股人民币14元的价格受让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聚隆科技2,476,998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1.24%),并同意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与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宜。2019年5月16日,弘唯基石与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2019年5月9日,弘唯基石执行事务合伙人作出《执行事务合伙人决定》,同意弘唯基石管理的华盈基金以每股人民币14元的价格受让程卫东、朱一波、田三红、姚绍山持有的聚隆科技7,875,000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3.94%),并同意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与程卫东、朱一波、田三红、姚绍山签署

《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宜。2019年5月16日,弘唯基石与程卫东、朱一

波、田三红、姚绍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第四节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聚隆科技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直接持有52,861,365股聚隆科技股份,占聚隆科技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6.43%。

股东名称本次交易前本次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领驰基石--18,854,0979.43%
领汇基石--23,655,27011.83%
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10,351,9985.18%
合计--52,861,36526.43%

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实际控制人张维及其关联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聚隆科技的股份或其表决权。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

领驰基石于2019年5月16日与张芜宁等14名自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领驰基石以每股人民币14元受让张芜宁等14名自然人持有的聚隆科技18,854,097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9.43%)。

领汇基石于2019年5月16日与刘翔、刘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领汇基石以每股人民币14元的价格受让刘翔、刘军持有的聚隆科技23,655,270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11.83%)。

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于2019年5月16日与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三”),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以每股人民币14元的价格受让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聚隆科技2,476,998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1.24%)。

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于2019年5月16日与程卫东、朱一波、田三红、姚绍山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四”),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以每股人民币14元的价格受让程卫东、朱一波、田三红、姚绍山持有的聚隆科技7,875,000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3.94%)。

上述协议转让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受让方出让方转让数量(股)占总股数比例转让金额
领驰基石张芜宁1,600,0000.80%22,400,000
周郁民1,000,0000.50%14,000,000
孔德有2,702,7741.35%37,838,836
叶挺2,086,7821.04%29,214,948
方明江2,055,0371.03%28,770,518
周国祥1,846,6340.92%25,852,876
章武1,000,0000.50%14,000,000
邵文潮1,541,2710.77%21,577,794
潘鲁敏1,541,2710.77%21,577,794
刘宗军1,500,0000.75%21,000,000
柳洁900,0000.45%12,600,000
阮懿威714,9920.36%10,009,888
戴旭平256,8770.13%3,596,278
吴东宁108,4590.05%1,518,426
小计18,854,0979.43%263,957,358
领汇基石刘翔13,736,2386.87%192,307,332
刘军9,919,0324.96%138,866,448
小计23,655,27011.83%331,173,780
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宁国汇智2,476,9981.24%34,677,972
程卫东3,250,0001.63%45,500,000
朱一波2,800,0001.40%39,200,000
田三红1,370,0000.69%19,180,000
姚绍山455,0000.23%6,370,000
小计10,351,9985.19%144,927,972
合计52,861,36526.43%740,059,110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一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张芜宁、周郁民、孔德有、叶挺、方明江、周国祥、章武、邵文潮、潘鲁敏、刘宗军、柳洁、阮懿威、戴旭平、吴东宁14名自然人。

乙方(受让方):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协议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

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按照每股人民币14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18,854,09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9.43%),转让总价款人民币263,957,358.00元。

3、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首期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131,978,679.00元;

(2)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剩余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31,978,679.00元;

(3)乙方按照上述方式在向甲方中的任意一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均应按相同比例进行支付,即向甲方中的任意一方首期应支付50%,剩余应支付50%。

4、股权交割

(1)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并在获得完税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料。

(2)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登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5、过渡期安排及后续计划

(1)在协议签署日后,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的,则相关现金分红由持有股份的一方享有(以除权除息分配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

(2)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按照法律

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6、陈述、保证、承诺与特别约定

(1)甲方陈述和保证

①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②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甲方承诺和保证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权利负担、股权纠纷、请求权、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或司法查封、冻结措施等限制权利转移的情形。

(2)乙方陈述和保证

①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项下约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手续以及过户登记手续,并及时提供办理上述手续的相关文件。

④乙方承诺及时、合规地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7、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中任意一方(“违约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逾期一(1)日,违约方应当向乙方按照违约方应向乙方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应手续提交或办理完毕为止。

①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②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手续;

③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中任意一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0.05%向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乙方逾期支付价款超过十(10)日仍未支付的,该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就该方向乙方转让股份事宜部分解除本协议。

(3)甲方中任意一方(“违约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协议。乙方选择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方应向乙方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①违约方有第1条约定的情形,且十(10)日内未能纠正的;

②因标的股份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且权利人为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违约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个人所得税申报或过户手续、违约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被采取司法冻结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由于违约方的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

③违约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义务,或违约方于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和保证有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不能补救或改正的。

(4)各方确认,甲方中的每一主体在本协议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均为相互独立且为非连带责任,甲方中任意一方的违约与否不影响其余各方对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非违约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8、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后生效。

9、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①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②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③乙方按照上述“7、违约责任”之“(3)…”约定解除本协议;④甲方按照上述“7、违约责任”之“(2)…”约定解除本协议;⑤截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若存在以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重大事项之一的:

累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不实资产、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应缴税金或未承兑票据);任何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债务;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索赔、争议、诉讼、仲裁及任何纠纷等。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二)协议二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刘军、刘翔(聚隆科技实际控制人)。乙方(受让方):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协议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

根据协议,甲方同意按照每股人民币14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23,655,27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1.83%),转让总价款人民币331,173,780元。

3、收购定金

甲方与乙方的关联方已于2019年5月6日就双方股份交易形成备忘录,约定乙方在双方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之前先行支付本次交易的收购定金,定金的总金额为人民币3亿元,并已于当日向甲方指定账户支付了2亿元人民币定金,余下1亿元人民币自备忘录签署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

4、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首期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65,586,890元;

(2)在取得中登公司关于股份转让过户登记确认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剩余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165,586,890元;

(3)乙方按照上述方式在向甲方中的任意一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均应按相同比例进行支付,即向甲方中的任意一方首期应支付50%,剩余应支付50%。

5、股权交割

(1)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即50%的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5个工作日完成相关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并在获得完税凭证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料。

(2)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登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6、过渡期安排及后续计划

(1)在协议签署日后,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的,则相关现金分红由持有股份的一方享有(以除权除息分配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

(2)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7、陈述、保证、承诺与特别约定

(1)甲方陈述和保证

①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②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甲方承诺和保证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权利负担、股权纠纷、请求权、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或司法查封、冻结措施等限制权利转移的情形。

④甲方及上市公司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诉讼、仲裁、行政处罚、证券监管措施情况,不存在未披露的重大违规关联交易、资金占用、不

实资产、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的或有负债,以及可能给上市公司带来重大不利的影响的证券行政处罚、证券监管措施以及其他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况。

(2)乙方陈述和保证

①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项下约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手续以及过户登记手续,并及时提供办理上述手续的相关文件。

④乙方承诺及时、合规地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8、违约责任

(1)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中任意一方(“违约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逾期一(1)日,违约方应当向乙方按照违约方应向乙方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应手续提交或办理完毕为止。

①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② 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手续;

③ 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若甲方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导致无法完成过户,则构成实质性违约,需自该等事项确认之日起30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收购定金,且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中任意一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0.05%向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乙方逾期支付价款超过60日仍未支付的,则甲方有权单方面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不予退还收购定金。

(3)除上述违约责任之外,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作出的承诺、陈述与保证或其他义务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按照给守约方实际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行使本条项下权利而支付的成本和费用,如律师费等)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任。

(4)各方确认,甲方中任意一方同意相互对彼此在本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9、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后生效。

10、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①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②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③乙方按照上述“8、违约责任”之“(1)…”约定解除本协议;

④甲方按照上述“8、违约责任”之“(2)…”约定解除本协议;

⑤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

(2)本协议提前解除时,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①本协议按照 “10、协议的解除及终止”之“(1)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情况”之“①…”及“②…”条解除的,甲方应当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归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原价返还定金。

②本协议按照“10、协议的解除及终止”之“(1)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情况”之“③…”条约定全部或部分解除的,自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第“8、违约责任”之“(1)…”条约定的违约方应向乙方返还乙方已向其支付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并按照“8、违约责任”之“(1)…”条约定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还乙方已支付的定金。

③本协议按照“10、协议的解除及终止”之“(1)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情况”之“④…”条约定解除的,乙方应当向该被解除股份转让的出让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该被解除股份转让的出让方应当将乙方已向其支付的全部款项扣除适用违约金后的余额返还至乙方。乙方未向其支付款项的或乙方已支付的款项不足以覆盖适用违约金的,乙方应当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向该被解除股份转让的出让方支付差额,已收取的定金不再返还。

④本协议按照“10、协议的解除及终止”之“(1)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情况”之“⑤…”条解除的,在全部解除的情形下,自本协议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归还乙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在部分解除的情形下,自解除之日起十(10)个工作日内,该被解除的股份转让的出让方应当向乙方返还乙方已向其支付的全部款项。

如任何一方过错导致本协议按照“10、协议的解除及终止”之“(1)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情况”之“⑤…”条解除的,该方还应当向其他方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3)截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若存在以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重大事项之一的:

①累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不实资产、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应缴税金或未承兑票据;

②任何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债务;

③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索赔、争议、诉讼、仲裁及任何纠纷;

④证券市场相关的行政处罚、证券监管措以及其他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处罚;

视为甲方违反上述“7、陈述、保证、承诺与特别约定”之“( 1)甲方陈述和保证”之“④…”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2,000万元的违约金。若前述违

约金仍不足弥补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一步赔偿损失。

(三)协议三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宁国汇智项目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乙方(受让方):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华盈基金”)

2、协议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

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按照每股人民币14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2,476,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4%),转让总价款人民币34,677,972元。

3、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首期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7,338,986元;

(2)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剩余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17,338,986元。

4、股权交割

(1)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料

(2)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登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5、过渡期安排及后续计划

(1)在协议签署日后,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的,则相关现金分红由持有股份的一方享有(以除权除息分配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

(2)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

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6、陈述、保证、承诺与特别约定

(1)甲方陈述和保证

①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②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甲方承诺和保证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权利负担、股权纠纷、请求权、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或司法查封、冻结措施等限制权利转移的情形。

(2)乙方陈述和保证

①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项下约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手续以及过户登记手续,并及时提供办理上述手续的相关文件。

④乙方承诺及时、合规地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7、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中任意一方(“违约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逾期一(1)日,违约方应当向乙方按照违约方应向乙方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应手续提交或办理完毕为止。

①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②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中任意一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0.05%向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乙方逾期支付价

款超过十(10)日仍未支付的,该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就该方向乙方转让股份事宜部分解除本协议。

(3)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协议。乙方选择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方应向乙方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①违约方有第1条约定的情形,且十(10)日内未能纠正的;

②因标的股份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且权利人为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违约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个人所得税申报或过户手续、违约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被采取司法冻结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由于违约方的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

③违约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义务,或违约方于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和保证有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不能补救或改正的。

8、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后生效。

9、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①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②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③乙方按照上述“7、违约责任”之“(3)…”约定解除本协议;

④甲方按照上述“7、违约责任”之“(2)…”约定解除本协议;

⑤截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若存在以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重大事项之一的:

累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不实资产、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应缴税金或未承兑票据);任何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

原因产生的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债务;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索赔、争议、诉讼、仲裁及任何纠纷等。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四)协议四

1、协议转让当事人

甲方(出让方):程卫东、朱一波、田三红、姚绍山乙方(受让方):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代表“华盈基金”)

2、协议转让股份数量及比例

根据协议约定,甲方同意按照每股人民币14元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向乙方转让上市公司7,875,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3.94%),转让总价款人民币110,250,000元的价格。

3、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价款应由乙方按如下方式支付:

(1)自标的股份转让申请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书面确认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支付首期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5,125,000元;

(2)自标的股份全部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乙方支付剩余50%的股份转让价款,即人民币55,125,000元;

(3)乙方按照上述方式在向甲方中的任意一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时,均应按相同比例进行支付,即向甲方中的任意一方首期应支付50%,剩余应支付50%。

4、股权交割

(1)协议签署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或其受托人)应负责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转让标的股份的申请,并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标的股份转让确认文件且乙方支付完毕首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登公司提出标的股份的过户登记申请,乙方相应配合并提供相关必须的资料。

(2)标的股份转让的交割完成以甲方提供中登公司出具的加盖其印章的证明标的股份登记在乙方名下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为准。

5、过渡期安排及后续计划

(1)在协议签署日后,如上市公司发生现金分红的,则相关现金分红由持有股份的一方享有(以除权除息分配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为准)。

(2)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为交割日。自交割日起,乙方按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标的股份对应的上市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由乙方享有。

6、陈述、保证、承诺与特别约定

(1)甲方陈述和保证

①甲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②甲方应乙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甲方承诺和保证合法持有标的股份,标的股份不存在限售、质押、权利负担、股权纠纷、请求权、任何性质的第三方权利或司法查封、冻结措施等限制权利转移的情形。

(2)乙方陈述和保证

①乙方所述各项声明、承诺及保证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充分、无条件及无保留。

②乙方应甲方要求提供的全部文件、数据和说明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

③乙方承诺将按照本协议约定配合甲方完成本协议项下约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确认手续以及过户登记手续,并及时提供办理上述手续的相关文件。

④乙方承诺及时、合规地履行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其他条款约定的各项义务。

7、违约责任

(1)协议生效后,除协议另有约定,甲方中任意一方(“违约方”)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每逾期一(1)日,违约方应当向乙方按照违约方应向乙方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0.05%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直至相应手续提交或办理完毕为止。

①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手续;

②因违约方原因,未能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向中登公司办理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手续。

(2)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中任意一方支付转让价款的,则每逾期一(1)日,乙方应向该方按照应付未付的转让价款的0.05%向该方支付违约金,直至应付款项付清为止。乙方逾期支付价款超过十(10)日仍未支付的,该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乙方就该方向乙方转让股份事宜部分解除本协议。

(3)甲方中任意一方(“违约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书面通知甲方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协议。乙方选择部分或全部解除本协议的,违约方应当按照违约方应向乙方转让的股份对应的转让价款的3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①违约方有第1条约定的情形,且十(10)日内未能纠正的;

②因标的股份存在质押等权利限制且权利人为乙方以外的第三方、违约方不配合办理标的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个人所得税申报或过户手续、违约方持有的标的股份被采取司法冻结强制措施或行政强制措施或其他由于违约方的原因导致在本协议生效后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

③违约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承诺和义务,或违约方于本协议项下的承诺、陈述和保证有任何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经乙方书面通知后十日内仍不能补救或改正的。

(4)各方确认,甲方中的每一主体在本协议中各项义务的履行均为相互独立且为非连带责任,甲方中任意一方的违约与否不影响其余各方对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非违约各方应继续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8、协议的生效时间及条件

本协议经各方依法签署后生效。

9、协议的解除及终止

(1)本协议在发生以下情形时提前部分或全部解除:

①各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

②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确认的申请后,如非因甲方、乙方或上市公司任何一方的原因在本协议生效后

90日内未能完成标的股份向乙方的过户登记,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③乙方按照上述“7、违约责任”之“(3)…”约定解除本协议;④甲方按照上述“7、违约责任”之“(2)…”约定解除本协议;⑤截至交割日,上市公司若存在以下应披露而未披露的的重大事项之一的:

累积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重大债务及或有负债(包括但不限于不实资产、对外借款、对外担保、预收账款、应付账款、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应缴税金或未承兑票据);任何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债务;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任何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00万元的重大索赔、争议、诉讼、仲裁及任何纠纷等。乙方有权书面通知其他方解除本协议;

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解除。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存在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协议受让的聚隆科技股权不存在股权被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也不存在对受让的聚隆科技股权设定其他权利及收购价款之外做出其他补偿安排的情形。本次交易亦无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除本报告书已披露的情形外,协议双方未就股票表决权的行使做出其他安排,未就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五、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的批准

本次权益变动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登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目前相关方正在为履行相关程序做准备。本次权益变动是否能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提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第五节 资金来源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来源

1、领驰基石协议受让资金来源及构成

领驰基石于2019年5月16日与张芜宁等14名自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领驰基石以每股14元受让张芜宁等14名自然人持有的聚隆科技18,854,097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9.43%),合计转让价款为263,957,358元。

领驰基石的直接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 (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领信基石普通合伙人100.03%
西藏天玑基石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5,30050.98%
西藏众星百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4,70048.99%
合计30,010100%

领驰基石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出资结构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之“1、领驰基石”之“(1)领驰基石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本次领驰基石协议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而形成的自有资金,具体资金来源构成情况如下:

(1)领信基石和西藏天玑基石投资有限公司均为基石股份直接或间接100%持股的全资子企业,领信基石及西藏天玑基石投资有限公司对领驰基石的最终出资来源均为基石股份对其的出资;

(2)西藏众星百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众星”)的股东为吴建斌、彭忠兵两名自然人,其对领驰基石的出资系来源于西藏众星的自有资金。

2、领汇基石协议受让资金来源及构成

领汇基石于2019年5月16日与刘翔、刘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领汇基石以每股14元的价格受让刘翔、刘军持有的聚隆科技23,655,270股股份(占

聚隆科技总股本的11.83%),合计转让价款为331,173,780元。

领汇基石的直接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 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领信基石普通合伙人4,0001.00%
西藏天玑基石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6,0004.00%
马鞍山信和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194,30048.58%
马鞍山领皓基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9,7002.42%
广东粤财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20,0005.00%
深圳市引导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100,00025.00%
深圳市汇通金控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36,0009.00%
深圳市鲲鹏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20,0005.00%
合计400,000100%

领汇基石穿透至最终出资人的出资结构详见本报告书“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之“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及控制关系”之“(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之间的股权控制关系”之“2、领汇基石”之“(1)领汇基石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本次领汇基石协议受让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而形成的自有资金,具体资金来源构成情况如下:

(1)领信基石和西藏天玑基石投资有限公司均为基石股份直接或间接100%持股的全资子企业,领信基石及西藏天玑基石投资有限公司对领汇基石的最终出资来源均为基石股份对其的出资,并按领汇基石合伙协议约定已出资到位;

(2)其他合伙人对领汇基石的出资系来源于其自有资金,并按领汇基石合伙协议约定已出资到位。

3、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协议受让资金来源及构成

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于2019年5月16日与宁国汇智、程卫东等4名自然人分别签署两份《股份转让协议》,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以每股14元的价格受让宁国汇智及程卫东等4名自然人持有的聚隆科技10,351,998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5.19%),合计转让价款为144,927,972元。

本次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华盈基金,华盈基金的资金均来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价款,该等认购价款在认购完成后即属于华盈基金的自有资金。该等基金份额持有人对华盈基金的认购价款均为其自有资金,并按华盈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已出资到位。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华盈基金的直接份额持有人情况如下:

持有人名称持有份额(份)份额比例
弘唯基石华盈1号私募投资基金49,701,789.2620.87%
弘唯基石华盈3号私募投资基金9,784,735.814.11%
弘唯基石华盈6号私募投资基金66,262,425.4527.82%
弘唯基石华盈7号私募投资基金9,881,422.924.15%
弘唯基石华盈9号私募投资基金9,832,841.694.13%
弘唯基石华盈12号私募投资基金4,748,338.081.99%
西藏天玑基石投资有限公司45,123,108.1118.95%
志道隆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2,816,365.3717.98%
合计238,151,026.69100.00%

华盈基金的出资结构如下:

4、领泰基石要约收购资金来源及构成

领泰基石拟向除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聚隆科技全体股东发起部分要约收购,要约价格为14元/股,要约收购股份比例为13%(即2,600万股),本次要约收购所需最高资金总额为36,400万元。

领泰基石的直接出资结构如下:

合伙人名称合伙人性质认缴出资额(万元)认缴出资比例(%)
领信基石普通合伙人100.02%
西藏天玑有限合伙人40,00099.98%
合计40,010100%

领泰基石传透至最终出资人的出资结构如下:

本次领泰基石要约收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其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出资而形成的自有资金;领泰基石的合伙人领信基石和西藏天玑均为基石资本直接或间接100%持股的全资子企业,领信基石及西藏天玑对领泰基石的最终出资来源均为

基石资本对其的出资。

二、本次收购资金的具体筹划准备情况

本次收购所涉及各收购主体及需支付的资金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收购方股份数量(股)股份比例金额(元)
领汇基石23,655,27011.83%331,173,780
芜湖弘唯(代表“华盈基金”)10,351,9985.19%144,927,972
领驰基石18,854,0979.43%263,957,358
领泰基石26,000,00013.00%364,000,000
合计78,861,36539.43%1,104,059,110

1、领汇基石及华盈基金的出资情况

截至2019年5月21日,领汇基石及华盈基金的银行账户余额分别为784,505,558.33元、159,796,624.55元(该等资金均来源于领汇基石及华盈基金的合伙人/份额持有人的出资),已足以覆盖领汇基石及华盈基金应支付的收购资金。

2、领驰基石、领泰基石的出资情况

领驰基石、领泰基石合计共应支付6.28亿元的收购资金,其中约1.29亿元来源于西藏众星对领驰基石的出资,4.99亿元来源于领信基石、西藏天玑对领驰基石、领泰基石的出资,其中:

(1)西藏众星的出资情况

西藏众星已于2019年5月16日向领驰基石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领信基石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本公司作为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诺将严格履行《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协议》的相关约定,在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投资情况向本公司发出出资缴付通知书后,本企业将按出资缴付通知书确定的日期将认缴出资额实缴到位。本公司承诺将以本公司的合法自有资金进行出资。”

(2)领信基石及西藏天玑的出资情况

领信基石、西藏天玑均为基石资本直接或间接100%持股的全资子企业,其最终出资来源均为基石资本对其的出资(包括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领驰基石、领泰基石收购资金最终来源于基石资本的自有资金部分(即4.99亿元)中的0.728亿元,已由领泰基石于 2019年5月21日存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账户作为本次要约收购的履约保证金,另外3亿元由基石资本以收购定金的方式于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17日支付给了刘翔、刘军,剩余约1.26亿元将由基石资本以其自有资金提供给领驰基石和领泰基石。

(3)基石资本完全有能力支付剩余1.26亿元的收购资金

基石资本的注册资本(股本)总额为4亿元。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19SZA30029号”《审计报告》,基石资本截至2018年12月31日的经审计净资产为20.64亿元。基石资本完全有能力支付剩余1.26亿元收购资金。

综上,本次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所需的总资金为1,104,059,110元,收购人自有资金足以覆盖本次收购的资金需求。

三、本次收购股份资金来源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情况

领驰基石、领汇基石及领泰基石收购上市公司股份(包括协议转让及要约收购)的资金来源为其合伙人出资而形成的自有资金,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情况;弘唯基石(代表“华盈基金”)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于其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华盈基金,其资金均来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认购价款,该资金为华盈基金的自有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资金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的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所需资金的支付方式详见本报告书“第四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之“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第六节 后续计划

一、是否拟在未来 12 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支持上市公司现有业务做大做强,不存在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调整的计划。如上市公司因其战略发展需要,或因市场、行业情况变化导致的需要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调整的,将严格遵照上市公司治理规则及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在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

如果届时需要筹划相关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法律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三、是否存在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安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暂无改变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明确计划。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如果上市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将根据《公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行使股东权力,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由上市公司股东大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选举通过新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决定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四、对上市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和实际经营需要,制定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义务人目前暂无修改上市公司章程的具体计划。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情况作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调整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根据上市公司战略发展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目前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具体计划。

第七节 对上市公司影响的分析

一、本次权益变动后,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聚隆科技将继续保持资产独立、人员独立、财务独立、业务独立和机构独立。为维护上市公司的独立性,保障上市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实际控制人保证与上市公司做到资产独立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具体如下:

(一)保证人员独立

1、保证聚隆科技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保证聚隆科技的财务人员不在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领薪。

2、保证聚隆科技拥有完整、独立的劳动、人事及薪酬管理体系,且该等体系完全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二)保证资产独立完整

1、保证聚隆科技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2、保证聚隆科技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且资产全部处于聚隆科技的控制之下,并为聚隆科技独立拥有和运营。

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方式违规占用聚隆科技的资金、资产;不以聚隆科技的资产为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保证财务独立

1、保证聚隆科技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

2、保证聚隆科技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3、保证聚隆科技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

业共用一个银行账户。

4、保证聚隆科技能够作出独立的财务决策,本承诺人不违法干预聚隆科技的资金使用调度。

5、不干涉聚隆科技依法独立纳税。

(四)保证机构独立

1、保证聚隆科技建立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2、保证聚隆科技内部经营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3、保证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聚隆科技之间不产生机构混同的情形。

(五)保证业务独立

1、保证聚隆科技的业务独立于本承诺人及本承诺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2、保证聚隆科技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3、保证本承诺人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之外,不干涉聚隆科技的业务活动。”

二、关联交易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所从事的业务与上市公司的业务之间不存在关联交易。

为了规范、减少将来可能产生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承诺如下:

“1、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上市公司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优于市场第三方的权利;

2、不利用自身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关系及重大影响,谋求与上市公司达成交易的优先权利;

3、杜绝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违规向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4、承诺人及所控制的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必要的关联

交易,如确需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

(1)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承诺人将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义务;

(2)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开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上市公司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等交易从事任何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

(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上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

三、同业竞争关系及规范措施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似业务的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为避免与上市公司产生同业竞争,承诺如下:

“本企业、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目前没有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任何与上市公司实际从事业务存在竞争的业务活动。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不会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式从事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

如本企业、本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及本企业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参与与上市公司的业务有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本企业将优先考虑上市公司,并尽力帮助上市公司取得该商业机会。”

第八节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一、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交易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未发生任何交易。

二、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交易

2019年5月9日,领汇基石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并通过决议,同意领汇基石以每股人民币14元的价格受让刘翔、刘军持有的聚隆科技23,655,270股股份(占聚隆科技总股本的11.83%),投资金额不超过331,173,780元,并同意领汇基石与刘翔、刘军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相关事宜。

2019年5月16日,领汇基石与刘翔、刘军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

除上述正在进行中的股份收购交易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任何交易。

三、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补偿或类似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

四、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默契或安排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24个月内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九节 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自本报告书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根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的自查报告及承诺函,截至本报告签署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

一、领驰基石、领汇基石的财务资料

领驰基石成立于2018年7月20日,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投资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暂无三年的财务信息。

领汇基石成立于2018年6月25日,主要从事投资业务,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除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股权投资外,未开展其他业务,暂无三年的财务信息。

领驰基石、领汇基石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均为领信基石,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XYZH/2017SZA30133号《审计报告》中就领信基石2016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如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深圳市领信基石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深圳市领信基石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XYZH/2018SZA30023号《审计报告》中就领信基石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如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深圳市领信基石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XYZH/2019SZA30044号《审计报告》中就领信基石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如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深圳市领信基石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22,705,287.49124,994.9539,916,498.44
预付款项1,770,000.002,752,272.91-
其他应收款134,755,568.45110,216,465.0030,000.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74,975.00--
流动资产合计159,305,830.94113,093,732.8639,946,498.44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44,669,750.0016,000,000.00-
长期待摊费用149,950.00--
非流动资产合计44,819,700.0016,000,000.00-
资产总计204,125,530.94129,093,732.8639,946,498.44
预收款项17,522,454.1612,358,333.33-
应交税费2,189,925.261,986,745.24-
其他应付款144,400,000.0026,000,000.00-
流动负债合计164,112,379.4240,345,078.57-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164,112,379.4240,345,078.57-
实收资本40,000,000.0040,000,000.0040,000,000.00
未分配利润13,151.5248,748,654.29-53,501.56
所有者权益合计40,013,151.5288,748,654.2939,946,498.4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204,125,530.94129,093,732.8639,946,498.44

(二)利润表

单位: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一、营业收入85,624,340.0158,294,025.17-
减:税金及附加492,913.94419,716.97-
销售费用--62,497.00
管理费用21,376,211.2814,134,062.21-
财务费用-9,282.44-61,909.86-8,995.44
二、营业利润63,764,497.2343,802,155.85-53,501.56
加:营业外收入5,000,000.00-
三、利润总额63,764,497.2348,802,155.85-53,501.56
四、净利润63,764,497.2348,802,155.85-53,501.56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11月1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95,925,921.2374,150,000.00-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53,909,935.6831,062,665.868,995.44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49,835,856.91105,212,665.868,995.44
支付的各项税费4,442,633.101,885,330.19-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45,918,256.27127,118,839.1692,497.00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50,360,889.37129,004,169.3592,497.00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99,474,967.54-23,791,503.49-83,501.56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224,925.00--
投资支付的现金28,669,750.0016,000,000.00-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28,894,675.0016,000,000.00-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8,894,675.00-16,000,000.00-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40,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40,000,000.00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48,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48,000,0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48,000,000.00-40,000,0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22,580,292.54-39,791,503.4939,916,498.44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24,994.9539,916,498.44-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2,705,287.49124,994.9539,916,498.44

二、弘唯基石的财务资料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成立于2013年11月15日,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主要作为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其所管理的基金主要从事二级市场投资。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XYZH/2017SZA30125号《审计报告》中就弘唯基石2016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如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芜湖弘唯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芜湖弘唯2016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6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XYZH/2018SZA30016号《审计报告》中就弘唯基石2017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如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芜湖弘唯2017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7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XYZH/2019SZA30039号《审计报告》中就弘唯基石2018年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如下审计意见:“我们认为,后附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芜湖弘唯2018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8年度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一)资产负债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
货币资金1,871,730.622,267,795.102,587,602.08
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5,104,495.9411,723,641.846,192,598.84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123,009,933.00117,000,000.00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合计129,986,159.56130,991,436.948,780,200.92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待摊费用---
非流动资产合计
资产总计129,986,159.56130,991,436.948,780,200.92
预付款项---
应交税费911,519.456,101,947.15533,519.61
其他应付款119,233,637.68110,000,000.00
流动负债合计120,145,157.13116,101,947.15533,519.61
非流动负债合计
负债合计120,145,157.13116,101,947.15533,519.61
实收资本10,000,000.0010,000,000.001,000,000.00
未分配利润-158,997.574,889,489.797,246,681.31
所有者权益合计9,841,002.4314,889,489.798,246,681.31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29,986,159.56130,991,436.948,780,200.92

(二)利润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一、营业收入37,974,476.16112,185,255.4650,345,876.97
减:税金及附加177,134.78802,440.562,024,011.15
销售费用-3,760,302.291,362,525.80
管理费用1,807,604.52--
财务费用-7,775.71-20,295.87-24,374.38
二、营业利润35,997,512.57107,642,808.4846,983,714.40
加:营业外支出2,954,000.08--0.02
三、利润总额38,951,512.64107,642,808.4846,983,714.38
四、净利润38,951,512.64107,642,808.4846,983,714.38

(三)现金流量表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2018年度2017年度2016年度
一、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47,145,974.90113,385,327.7845,131,177.26
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78,229,288.1221,846.3225,076.11
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小计125,375,263.02113,407,174.1045,156,253.37
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430,225.68--
支付的各项税费7,973,984.281,866,992.222,638,896.95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7,367,117.54120,859,988.861,363,227.52
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5,771,327.50122,726,981.084,002,124.47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9,603,935.52-9,319,806.9841,154,128.90
二、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投资支付的现金---
投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三、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9,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入小计---
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所支付的现金110,000,000.00-46,000,000.00
筹资活动现金流出小计110,000,000.009,000,000.0046,000,000.00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10,000,000.009,000,000.00-46,000,000.00
四、汇率变动对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影响
五、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396,064.48-319,806.98-4,845,871.10
加: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2,267,795.102,587,602.087,433,473.18
六、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1,871,730.622,267,795.102,587,602.08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够按照《收购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张维

2019年6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张维

2019年6月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陈延立

2019年6月6日

财务顾问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项目主办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刘斌程瑞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
刘化军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19年6月6日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营业执照(三证合一);

2、信息披露义务人负责人名单及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决定;

4、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备忘录;

5、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最近三年的审计报告;

6、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关于避免同业竞争、关联交易、保持被收购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

7、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对上市公司后续计划的说明;

8、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关于不存在与上市公司有重大交易的声明;

9、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在事实发生之日起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的自查报告;

10、信息披露义务人关于最近两年内公司执行事务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等事项声明承诺;

11、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12、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备查文件的备置地点

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人:曾柏林

电话:0563-4186119

传真:0563-4186119

地址: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北路16号

投资者亦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张维

2019年6月6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张维

2019年6月6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签字):____________

陈延立

2019年6月6日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宁国经济技术开发区
股票简称聚隆科技股票代码300475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深圳市
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
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省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有无一致行动人有 ■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是 □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 □ 否 ■ 回答“是”,请注明公司家数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持股数量 0 股 持股比例0%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变动数量:52,861,365股 变动比例:26.43%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 □ 否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是 ■ 否 □ (备注:信息披露义务人拟于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继续进行要约收购,具体情况请参见上市公司公告的《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修订稿)》)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是 □ 否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 □ 否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 ■ 否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 ■ 否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是 ■ 否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是 ■ 否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是 □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是 □ 否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 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领驰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张维

2019年6月6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市领汇基石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深圳市领信基石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张维

2019年6月6日

(本页无正文,为《安徽聚隆传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修订稿)》附表之签章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芜湖弘唯基石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乌鲁木齐昆仑基石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

陈延立

2019年6月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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