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就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是根据公司2017年及 2018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情况而进行的,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 8 号:股权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相关事项。
独立董事:赖湘军、伍志英、余小游
2019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