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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1

证券代码:300474 证券简称:景嘉微 公告编号:2019-001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910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共计30,596,174万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35.5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087,999,947.4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不含税金额)8,332,482.96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079,667,464.48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18年12月14日全部到账,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出具了天职业字[2018]第2292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

“丙方”)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截至2018年12月14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开户和存储情况如下:

序号开户银行账号专户金额 (元)募集资金用途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630605933871,999,947.44高性能通用图形处理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630605675108,000,000.00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
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630606231100,000,000.00补充流动资金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605933。截至2018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871,999,947.4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高性能通用图形处理器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605675。截至2018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108,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面向消费电子领域的通用类芯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630606231。截至2018年12月14日,专户余额为100,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补充流动资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以及支付非公开发行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与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5、丙方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6、公司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黄央、陈泽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存款余额、收支明细等信息);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7、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将对账单传真或寄送至丙方联系人处,下同)。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8、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公司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自行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公司、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责任解除:(一)公司、乙、丙三方共同书面确认;(二)乙方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冻结、划转专户内的全部资金;

(三)根据相关法律或监管规定,乙方不再具备监管资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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