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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嘉微: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0-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经过对相关文件的审阅,我们认为:公司依据财政部于2018年

6月15日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规定和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对公司当期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赖湘军 伍志英 余小游

2018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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