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景嘉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
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
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有效。
审议本议案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规。因
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 2017 年
6 月 15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0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50.50 万
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匡青松、张 玲、余小游
2017 年 6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