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的立场及判断,在认真审阅了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相关文件后,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1. 公司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杨海生、谢永良、胡润民、罗盛来、魏永星、于泽及珠海横琴纳特思投资咨询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珠海市广浩捷精密机械有限公司100.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重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就拟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修改本次重组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的相关议案予以事前认可。
2. 本次重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3. 我们同意将本次重组关于修改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发行价格的定价原则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赛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意见》之签章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恳:
高爱好:
乔吉海: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