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伟达”、“发行人”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于2015年5月完成,持续督导期至 2018年12月31日。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高伟达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目前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华泰联合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 内容 |
保荐机构名称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18A、24A、25A、26A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2号丰铭国际大厦A座6层 |
法定代表人 | 刘晓丹 |
联系人 | 贾鹏 |
联系电话 | 010-56839300 |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 内容 |
发行人名称 |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300465 |
注册资本 | 447,056,657元人民币 |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海淀区大慧寺8号北区20栋604房间 |
主要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2号高斓大厦15层 |
法定代表人 | 于伟 |
实际控制人 | 于伟 |
联系人 | 高源 |
联系电话 | 010-57321010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15-05-28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 2015年度报告于2016年4月25日公告 2016年度报告于2017年4月26日公告 2017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公告 2018年度报告于2019年4月26日公告 |
四、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 工作内容 |
1、尽职推荐工作 |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发行人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2、持续督导期间 | 2015年5月28日至2018年12月31日 |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持续督导期的信息披露文件由我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
(2)现场检查和培训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5年12月15日至12月25日、2016年8月1日至8月2日、2016年12月26日至12月28日、2017年9月7日至9月8日、2017年12月28日至12月29日、2018年9月4日至9月5日和2018年12月17日至12月21日对发行人进行了7次现场检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业绩情况、公司及股 |
项目 | 工作内容 |
东承诺履行情况等。 保荐代表人分别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12月29日、2018年12月21日对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了3次现场培训。 | |
(3)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包括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情况 | 本保荐机构监督高伟达认真履行《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 |
(4)督导公司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情况以及查询募集资金专户情况 | 发行人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开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建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相关商业银行以及全资子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保荐代表人根据商业银行定期寄送的对账单监督和检查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定期前往发行人现场检查了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和使用情况。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7,540.84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896.6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3,644.16万元。上述资金已于2015年5月25日到位,并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XYZH/2015BJA80052-1号验资报告。发行人对上述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截至2017年6月30日,公司2015年首发募集资金已全部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无余额且已注销。 |
(5)列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列席了发行人部分现场召开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了解发行人“三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了解发行人重大事项的决策情况。对于保荐代表人未能列席的会议,保荐代表人均事先审阅会议通知、议题,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督导发行人按规定召开。 |
(6)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2015年度、2016年度及2017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出具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对发行人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及2018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对发行人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基本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并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董事会出具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出具的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无异议。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保荐机构分别对发行人下一年度关联交易计划发表核查意见,认为:对发行人下一年度关联交易计划无异议。 此外,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关限售股解禁、闲置募集资金补流、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担保、向控股股东借款等各类事项, |
项目 | 工作内容 |
共发表专项意见13次,持续关注高伟达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事项,督促高伟达在实际使用募集资金前履行相关决策程序。 | |
(7)跟踪承诺履行情况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持续关注并督促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及其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诺方等切实履行本次发行相关的承诺,发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能够切实履行承诺。 |
(8)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情况(包括回答问询、安排约见、报送文件等) |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按时向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跟踪报告及相关文件,不存在其他需要保荐机构配合交易所工作的情况。 |
(9)其他 | 无。 |
五、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事项 | 说明 |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 发行人上市后,原保荐代表人欧阳辉于2016年9月发生工作变动,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保荐机构指派吴学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已就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事项履行相应的公告及变更程序。 |
2、持续督导期内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无 |
3、其他重大事项 | 无 |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向本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要的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资料及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配合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对外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代表人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保证了本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及时对有关重大事项提出建议和发表专业意见。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1、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2、持续督导阶段: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出具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于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的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预先核查及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保荐代表人审阅了持续督导期间公司的临时公告及定期报告,包括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历次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等相关报告。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相符,披露内容完整,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及四方监管协议,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7年6月30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业已注销,本保荐机构不存在其他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贾 鹏 吴学孔
法定代表人:
刘晓丹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19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