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中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以下意见:
《关于签订相关资产重组诚意金的协议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关于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资产重组诚意金的协议》是在原框架协议上进行的补充协议,有利于推进双方合作的顺利进行,加快重组进程,不存在损坏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关于签订相关资产重组诚意金的协议的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田中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黄鹏 徐攀 张惠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