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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文化: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9

证券代码:300459 证券简称:金科文化 公告编号:2018-138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对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8年12月19日(星期三)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钱江世纪城平澜路299号浙江商会大厦36层公司办公地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于2018年12月4日以公告形式发出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12月18日下午15:00至2018年12月19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公司截至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的总股份为1,967,276,895股(公司总股本为1,971,232,995股,扣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已回购股份3,956,100股),出席(含委托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32人,代表公司1,079,468,613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8712%。其中:出席(含委托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9人,代表公司1,070,704,756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57%,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公司8,763,857股

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5%。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5人,代表公司8,770,65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人,代表公司6,800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3人,代表公司8,763,857股股份,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55%。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洪涛先生担任会议主持人。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委派夏侯寅初律师、肖卓恬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9,46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770,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9,46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770,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79,468,61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同意8,770,65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18年12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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