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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科文化:《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04

《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金科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同时结合公司目前实际经营业务发展需求,公司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三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凭许可证经营),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凭许可证经营),音像制品的批发(凭许可证经营),互联网游戏经营(凭有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营),生产:年产过碳酸钠(SPC)10万吨、食品级液态二氧化碳1.2万吨(凭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文化娱乐产业投资,过碳酸钠、过硼酸钠研发;三嗪次胺基己酸系列产品、醋酸钠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研发及销售(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外);有色金属、文化用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贸易,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游戏开发,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展服务,文艺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摄影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艺术创作,主题乐园的开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凭许可证经营),经营演出及经纪业务(凭许可证经营),音像制品的批发(凭许可证经营),互联网游戏经营(凭有效《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和《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经营),生产:年产过碳酸钠(SPC)10万吨、食品级液态二氧化碳1.2万吨(凭有效《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文化娱乐产业投资,过碳酸钠、过硼酸钠研发;三嗪次胺基己酸系列产品、醋酸钠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及其他化工产品的研发及销售(除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品外);有色金属、文化用品的销售,进出口业务贸易,计算机软硬件的设计、开发、销售,网络技术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游戏开发,图文设计制作,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会展服务,文艺活动的组织和策划,影视文化信息咨询,摄影服务,体育运动项目经营,艺术创作,主题乐园的开
发、建设、运营,网络产品、动漫产品的开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发、建设、运营,网络产品、动漫产品的开发、销售,电子产品、通讯产品及配件的销售和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

董 事 会2018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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