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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23

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同意公司回购注销79.1827万股限制性股票。

2.《关于执行新的会计准则并变更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是依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相应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新会计政策的执行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我同意公司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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