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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志科技: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7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全志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唐伟                      联系电话:0755-22625485
保荐代表人姓名:李茵                      联系电话:0755-22624759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保荐代表人根据相关规定,审阅公司发布的三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会公告、定期报告及其他事项公告等在内的有
                                          关信息披露文件。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
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
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
                                          是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
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本年度保荐期内,保荐机构每半年度均通过查
                                          阅银行对账单、电话询问开户银行等方式对募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并通过核对明细账、原
                                          始凭证及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所涉及合同、查勘
                                          募投项目现场的方式核查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情况。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
                                          是
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保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荐代表人对必要的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未列席,相关会议议题均通知保荐代表人。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开展核查共 1 次。
                                          上半年对于全志科技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
                                          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将按照深交所规定,在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现场检查结束后报备2016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
                                          用情况专项报告检查报告。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本半年度报告期内,保荐机构合计发表了 3 次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独立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无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根据证监会及深交所相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关规定编制保荐业务工作底稿,并进行合理保
                                           管。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无
(2)培训日期                              无
(3)培训的主要内容                        无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3.“三会”运作                             无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6.关联交易                                 无
7.对外担保                                 无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
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              无
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
                                            无
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未履行承诺
                                                       是否履行承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的原因及解
                                                           诺
                                                                      决措施
1.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PAN YA LING、
蔡建宇: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
(2)在锁定期满后 2 年内拟进行股份减持的,每年减持股       是         不适用
份数量不超过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
数的 25%(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
为,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将作相应调整);鉴于本人在本
次发行前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超过 5%,在满足上述减持条
件的情况下,将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减持,并通过公司在
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2.公司其他股东: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
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2011 年 10 月公
                                                           是         不适用
司增资时其新增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该部分新
增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该部分新增股份。
3.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
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原顺、邹建发、丁然、薛
巍、李龙生承诺:除履行上述承诺外,其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公司首次         是         不适用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
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后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
4.PAN YALING 承诺:在唐立华担任全志科技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 25%;如唐立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        是   不适用
日起十二个月后申报离职的,其自唐立华申报离职之日起
半年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5.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张建辉、唐立华、龚晖、侯丽荣、蔡建宇、
丁然、PAN YA LING、薛巍、李龙生承诺: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
于发行价(若公司在上市后至减持期间发生除息、除权行
为,减持价格下限将作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
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
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即 2015 年 11 月 14 日)收盘价低于发
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上述减持价格和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不再作为公司        是   不适用
主要股东或者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若违反相关承诺,
本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 10 个
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自动
延长持有股份的锁定期 3 个月;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
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
在获得收入的 5 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
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6.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       是   不适用
蔡建宇、PAN YA LING 签订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承诺:未通过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任职、
为自己或为他人经营等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所经
营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业务,与公司不存在现实或潜在的同
业竞争;未来,在其作为公司主要股东或在公司(包括子
公司)任职期间,亦不会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经营与公
司所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如公司进
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其亦承诺将不与公司拓展后的
产品或业务相竞争;其将督促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
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以及其投资的企业,同受上述承诺的约束;如因违
背上述承诺而给公司造成任何损失,其愿承担全额赔偿责
任。
7.公司主要股东张建辉、丁然、龚晖、唐立华、侯丽荣、
蔡建宇承诺:“若应有权部门要求或决定,全志科技及其子
公司需要补缴住房公积金,或为此前未为部分员工缴存住
房公积金而承担任何罚款,本人将与其他承诺人以连带责     是   不适用
任的形式对全志科技及其子公司因补缴或受罚款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予以代为承担或全额补偿,与全志科技及其子公
司无关”。
8.全志科技、张建辉、丁然、龚晖、侯丽荣、蔡建宇、唐
立华、PAN YA LING:关于股价稳定预案相关的承诺,详      是   不适用
见公司招股说明书或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9.全志科技: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承诺,详见公司招股说
                                                       是   不适用
明书或 2015 年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10.全志科技:公司承诺持有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及其
配偶、直系近亲属不参与本激励计划。公司承诺不为激励
                                                       是   不适用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11.北京芯动能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自全志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本公司在
                                                       是        不适用
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全志科技股票 12 个月内不
予转让。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无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唐伟                     李茵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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