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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18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作为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于2018年7月4日实施完毕2017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由17.05元/股调整为16.95元/股。此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独立意见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以及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1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且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

2、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范围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认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全部为自筹,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次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18年8 月17日,并同意公司根据《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向激励对象共计2人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100万股。

三、关于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本次与深圳前海同威资本有限公司合作投资,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资源,整合各方面的优质资源,加快公司产业战略布局和打造工业4.0平台,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本次合作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合作事项。

独立董事:

陈仁宝 张文魁 梁 晓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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