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
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8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意见如下:
1、截止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与公司2017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确定依据及范围相符。
2、截止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3、截止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
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截止本次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列入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8月17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