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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合科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9-12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形式。
    4、本公告所称中小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7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2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7 年 9 月 11 日下午 15:00—2017 年 9 月 12 日下
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惠州市赢合科技有限公司办公楼一楼会议室【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澳大道惠南高新科技产业园惠泰路 7 号】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何爱彬先生
    (6)会议的通知:公司于 2017 年 8 月 21 日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
(www.cninfo.com.cn)刊登《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
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7-085),并于 2017 年 9 月 8 日披露
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
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92)。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72,438,166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8.435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0 人,代表股份 63,957,103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51.59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8,481,0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41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人,代表股份 8,682,366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04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201,30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162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5 人,代表股份 8,481,0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8416%。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见证律师及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经认真审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网络投
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 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5、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 72,437,6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3%;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7%;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1,8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4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 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7、审议通过了《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报告的议案》
    同意 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的鉴证报告的议案》
    同意 72,437,76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681,96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4%;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4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刘丽萍律师、周子权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
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赢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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