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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威科技: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2-26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1306号文核准,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国家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杨云春先生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合计55,556,142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2.1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27,790,754.9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207,000,198.76元。北京天圆全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19年1月30日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圆全验字[2019]000002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和运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议案》,并授权管理层组织办理相关具体事宜。公司与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甲方: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国家开发银行北京市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户名: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11001560003277070000,截至2019年2月25日,专户余额为121,571.505376万元,其中募集资金本金余额121,571.505376万元,利息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8英寸MEMS国际代工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该项目由甲方全资子公司北京赛莱克斯国际科技有限公司控股的赛莱克斯微系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实施。

甲方可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军灵、李祥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耐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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