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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导智能: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4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变更、否决或者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4:0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2 日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7
月 13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7 月 13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一号楼四楼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燕清先生。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无锡
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持有
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239,20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294%,其中,除上市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中小股东”)共 6 人,持有
或代表的股份数为 19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469%。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9 人,实际持有或代表
的股份数为 239,207,9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8.629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
人,持有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00%。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顾海涛、
丁飞翔。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项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239,207,9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
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且
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所有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9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
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且具
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且具有表决资格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或代表的股份数的
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顾海涛律师、丁飞翔律师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7 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
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第
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先导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 年 7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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