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和公司负责的原则,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经审核有关资料,我们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一致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19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会计报表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金雷科技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 校 生
郑 元 武
郭 廷 友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