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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1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
下:
       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购买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
成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 1018 号的元茂金豪大厦 1507 室、1510 室及
位于地下 1 层的车位 1 个(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建筑面积 286.02 平方米,交
易金额为 747 万元人民币,购买房产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
解决公司在上海市办公场所的实际需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
    交易标的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
并出具的天源评报字[2018]第 0219 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747 万元。
本次交易标的作价参考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
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 747 万元。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远大成立为公司
关联方。公司董事陈金岳、陈立坤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对该等议案进行回避表决。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是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
的,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
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董新龙(签字):
黄惠琴(签字):
徐衍修(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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