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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斯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1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
议,在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资料后,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购买房产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自筹资金购买宁波远大成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
成立”)位于上海市普陀区西康路 1018 号的元茂金豪大厦 1507 室、1510 室及
位于地下 1 层的车位 1 个(以下简称“交易标的”),建筑面积 286.02 平方米,
交易金额为 747 万元人民币,用作公司经营场所。交易标的经具有证券期货从
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并出具了天源评报字[2018]第
0219 号《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人民币 747 万元。本次交易标的作价参考天源
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为依据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为 747
万元。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公允价格和正常的商业条件进行,符
合公开、公正、公平的交易原则,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陈金岳、陈立坤因与远大成立存在关联关系,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董事会关于本议案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
的相关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本次议案在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董新龙(签字):
黄惠琴(签字):
徐衍修(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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