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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生堂: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2-14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 月 17 日披
露了《广生堂: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05),
聘请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或“保荐机构”)担任
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由中信建投承接,中信建投的持续督导期自
2018 年 1 月 16 日起至公司 2017 年非公开发行的 A 股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
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止。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福州五四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环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柘荣支行(以下简称“签约银行”)重新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以下简称“协议”),协议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环球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
号为 118110100100138035,用于【研发试验中心建设项目、中小试制剂车间建
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该专户活期存款余额为 1,159,108.04 元,定期存款余额为 53,000,000.00 元,
合计 54,159,108.04 元。
    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591903597210905,用于【核苷类抗乙肝病毒产品 GMP 生产技术改造项目】项
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该专户
活期存款余额为 491,057.80 元,定期存款余额为 5,033,040.00 元,合计
5,524,097.80 元。
    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5001687707059888888,用于【全国营销网络建设项目】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截至 2018 年 2 月 13 日,该专户活期存款余额为
4,012,141.90 元,定期存款余额为 20,000,000.00 元,合计 24,012,141.90 元。
    二、公司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
州环球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柘荣支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规章。
    三、中信建投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
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履行
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及签约
银行应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调查和查询。
    四、公司授权保荐机构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邱荣辉、张桐赈可以随时到签约银
行查询、复印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签约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签约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保荐机构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签约银行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有
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签约银行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签约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者募集资金总额的 5%的(以孰低原则),公司及签约银行应当及时以传
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
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
况出具鉴证报告。
    八、签约银行如发现公司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或其他重大风险时,应及时
告知保荐机构,并配合保荐机构进行调查和核实。保荐机构经现场检查等方式核
实后,如发现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况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更换保荐
代表人,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公司及签约银行,同时向公司、签约银行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十、签约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向保荐机构通知专户
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保荐机构可
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十一、保荐机构应当每季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
检查。保荐机构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专项核查报告并披露。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应当
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
核查意见。公司及签约银行应积极协助和配合保荐机构的上述工作。
    十二、本协议自公司、签约银行、保荐机构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
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
起失效。
    特此公告。
                                      福建广生堂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2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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