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2 月
9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
请综合授信的议案》。
一、本次向银行申请授信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及生产经营需要,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滨江支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为不超过人民币壹
亿元(在不超过总授信额度范围内,最终以各银行实际核准的信用额度为准),
在此额度内由公司及子公司根据实际资金需求进行银行借贷,授信期限为一年,
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根据银行最终审批结
果,授信事项涉及抵押、担保或关联交易等,公司将根据抵押、担保或关联交易
等的具体情况,按照《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
批程序后实施。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蒯一希先生或董事长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在
董事会批准的额度内办理相关授信额度申请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二、董事会意见
经核查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
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
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金石东方新材
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
授信。
四、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有利于加快公司资金周转,
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求,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
情形。
五、备查文件
1、《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第三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