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
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现就四
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
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可控,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不会对
公司的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申请授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缪永生 马文杰 汪立荔
2018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