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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东方: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20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
                               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于
2017 年 2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关
于金石东方向深圳市中金石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245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相关资产,并核
准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不超过 80,000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的公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切实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在以下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同意公司本
次配套募集资金主承销商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募集资金净额划入该专项账
户。同时,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以
下简称“乙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签署《募集资金三
方监管协议》,严格进行募集资金管理。
    一、募集资金专户设立情况
    1、开户银行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滨江支行
    2、账号:4402204719100206586
    3、甲方承诺,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披露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截至 2017 年 6 月 21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29.88 元(募集资金尚未
到位)。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和主承销商,应当依据有关规
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依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募集资金管理办
法》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
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吴志君、赵洁巍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户开户资料、专户交易流水、专户对账单
等);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
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 10%(以孰低为原则),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有
效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其它条款要求向甲方和
乙方的指定联系人书面通知更换后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
响本协议的效力。
    7、乙方连续三次未按本协议约定向丙方抄送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第六条的
约定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按本协议约定配合丙方调查专户
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甲方、乙方、丙方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
效。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7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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