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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石东方:201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日期:2017-04-18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增加、变更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事项。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 年年度股
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8 日(星期二)上午 09:00 在成都市双流区金河路 66 号川投国际酒
店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7 年 4 月 18 日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7 年 4 月 17 日下午 15:00 至 2017
年 4 月 18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会议通知已于 2017 年 3 月 24 日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方式
向全体股东发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蒯一
希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计 8 人,代表股
份数 94,942,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9.81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6 人,代表股份数 87,09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64.0425%;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数 7,844,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7678%;通
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下同)1 人,代表股份数 400 股,
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3%。
    二、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
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9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2. 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9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3.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9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4.审议通过了《2016 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94,9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5.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审计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94,9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6.审议通过了《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94,941,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6%;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反对 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具体内容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相关公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金
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金石东方新材料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7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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