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作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事实求是、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审慎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经严格审核,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姚毅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以上提名已取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
经仔细查阅姚毅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发现其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未发现有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项规定的情况,未发现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2017年修订)》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情形。我们认为姚毅先生具备独立性和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其任职资格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向控股股东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该项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其可行性表示认可,本项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借款需求符合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及发展需要,借款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通过该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署:
饶育蕾:_______________
唐国平:_______________
王义高:_______________
二○一八年八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