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27 证券简称:红相股份 公告编号:2018-084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一、会议召开情况1、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红相股份”)于2018年8月24日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9月11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9月10日-2018年9月1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8年9月11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9月10日15:00至2018年9月1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股权登记日:2018年9月4日(星期二)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3号1002单元之一公司会议室6、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7、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杨成先生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
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真实、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81,990,0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15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181,982,51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1.613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649,5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7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42,04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6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1%。
3、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现场表决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申请增加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8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2018年度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拟向相关银行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82,000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现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经营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的需要,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拟向相关金融机构或具有相应业务资质的公司以包括但不限于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融资租赁等业务申请增加融资授信额度4.9亿元。具体申请授信额度范围如下:
序号 | 公司名称 | 授信额度(万元) |
1 |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 20,000.00 |
2 | 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 3,000.00 |
3 | 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 | 20,000.00 |
4 | 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 6,000.00 |
合计 | 49,000.00 |
上述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公司及相关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具体授信额度以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与相关机构签订的协议为准,并视协商及协议情况由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及/或由公司为卧龙电气银川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川卧龙”)、合肥星波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波通信”)、浙江涵普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涵普电力”)在不超过各子公司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等方式为上述综合授信事项提供担保。
本次授信额度及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在不超过综合授信额度的前提下,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综合授信额度内的各项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融资等有关的申请书、合同、协议等文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990,0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9,5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子公司银川卧龙、星波通信、浙江涵普的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公司拟分别为银川卧龙、星波通信、浙江涵普在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6,000万元人民币、3,000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范围内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
公司之孙公司中宁县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与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金风科技,股票代码:002202)签署了《中宁县新堡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附属设备采购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合同价格为365,587,440元,其中风电机组价格为325,864,000元,附属设备价格为39,723,440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采购合同》属于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不需要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上述《采购合同》已于2018年8月15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公司拟为《采购合同》项下中宁县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325,864,000元风电机组价格的履约支付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同时公司之孙公司宁夏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拟以其所持中宁县银变新能源有限公司的100%股权为上述风电机组价格的履约支付提供股权质押担保。
本次为子公司及孙公司提供担保,是基于正常生产经营行为而产生,目的是为了保证子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上述担保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助于保障子公司及孙公司更好地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总表决情况:
同意181,982,51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9%;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42,0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453%;反对7,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5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陈希、林志伟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1.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红相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