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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22 证券简称:博世科 公告编号:2018-085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17号)核准,广西博世科环
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43,000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截至2018年7月11日止,公司已收到主承销商中
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汇入的认购资金款人民币422,200,000.00 元,为本次认
购资金总额人民币430,000,000.00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
7,800,000.00元后的余额。2018年7月11日上述款项已汇入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7,800,000.00
元及其他发行费用(含税)人民币1,853,000.00元,加上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发行费用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546,396.24元,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20,893,396.24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
并于2018年7月12日出具《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募集资金净额的验证报告》(天职业字[2018]17594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公司于2018年7月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开设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三
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指定的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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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市兴东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用于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集资金。
为加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就募投项目“南宁市城市
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公司已与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
宁市兴东支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中金公司”)
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专户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项用途 开户行 账号 实际款项划付(元)
南宁市城市内河黑 广西北部湾银行 800108704200032 422,200,000.00[注]
臭 水 体 治 理 工 程 股份有限公司南
PPP 项目 宁市兴东支行
注:专户划付的款项为募集资金总额 430,000,000.00 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含税)人民币
7,800,000.00 元后的余额。
以上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公司(甲方)、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兴东支行(乙方)、
中金公司(丙方)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00108704200032,截至
2018 年 7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42,220 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宁市
城市内河黑臭水体治理工程 PPP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20 / 年 /
月 /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
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
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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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
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
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泉泉、胡安举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
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
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
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
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30 日之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
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 10%(按照孰低原则确定),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电邮方
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
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
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0、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以下简称“贸仲”)在北京
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应根据申请仲
裁时有效的贸仲仲裁规则进行。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
三人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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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广西博世科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7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