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有
关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资料的同时,并就有关问题
向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了询问,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
慎、客观的立场,我们对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事宜,未发现公司存在《关于上市公司实
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情形。
2、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内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员工持股计划
的情形。
3、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
机制,使员工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
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同意将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内容提交公司 2017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徐州五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李凤生
朱 静
王崇桂
2017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