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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氏技术: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摘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14

股票代码:300409 股票简称:道氏技术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

摘要

类别交易对方名称
购买佳纳能源49%股权的交易对方广东远为投资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购买青岛昊鑫45%股权的交易对方王连臣、董安钢、魏晨

独立财务顾问

签署日期:二零一八年十一月

声明与承诺

一、公司声明

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重组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全文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备查文件备置于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不转让其在道氏技术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取得有关审批机关的批准和核准。审批机关对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公司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于虚假不实陈述。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完成后,公司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公司自行负责;因本次重大资产重组而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报告书摘要存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二、交易对方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王连臣、董安钢、魏

晨承诺:

本公司/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 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人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 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人不转让在道氏技术拥有权益的股份。

三、中介机构承诺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中介机构招商证券、大成律所、立信中联、申威评估承诺:

本次重组申请文件中由本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重组申报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所未能勤勉尽责的,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目 录

声明与承诺 ...... 1

一、公司声明 ...... 1

二、交易对方承诺 ...... 1

三、中介机构承诺 ...... 2

目 录 ...... 3

第一章 释 义 ...... 5

第二章 重大事项提示 ...... 8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 8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 8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 9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简要情况 ...... 9

五、交易标的评估及估值情况 ...... 12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14

七、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15

八、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 16

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 23

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 23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 24

十二、本次重组完成后,道氏技术仍符合上市条件 ...... 26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业务资格 ...... 26

第三章 重大风险提示 ...... 27

一、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 27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 27

三、政策变动风险 ...... 27

四、标的公司业绩波动风险 ...... 28

五、钴金属价格波动风险 ...... 29

六、锂电池行业发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 29

七、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 29

八、标的公司采购及销售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 30

九、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 31

十、标的公司存货跌价风险 ...... 31

十一、标的公司境外经营的风险 ...... 32

第四章 交易概述 ...... 33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 33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 40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 41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 48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 49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49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 50

第一章 释 义

除非特别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摘要中具有如下含义:

本报告书摘要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
重组报告书/报告书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
道氏技术/公司 /本公司 /上市公司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佳纳能源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昊鑫青岛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远为投资广东远为投资有限公司,佳纳能源股东
新华联控股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佳纳能源股东
交易对方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王连臣、董安钢、魏晨
佳远钴业佳远钴业控股有限公司,佳纳能源曾经的股东
湖南佳纳湖南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佳纳能源全资子公司
清远佳致清远佳致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佳纳能源全资子公司
香港佳纳香港佳纳有限公司,佳纳能源全资子公司
长沙佳纳长沙佳纳锂业科技有限公司,佳纳能源控股子公司
MJM佳纳能源全资子公司香港佳纳通过CHERBIM GROUP LIMITED持有其100%股权
江西宏瑞江西宏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道氏技术全资子公司
本次交易/本次重组道氏技术拟向远为投资和新华联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佳纳能源49%的股权,拟向王连臣和董安钢发行股份、向魏晨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青岛昊鑫45%的股权
标的公司佳纳能源、青岛昊鑫的统称
交易标的/标的资产佳纳能源49%股权、青岛昊鑫45%股权的统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割日佳纳能源、青岛昊鑫办理完成股权过户至上述公司名下的工商变更登记日
评估基准日2017年12月31日
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大成律所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立信中联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威评估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最近两年一期/报告期2016年、2017年、2018年1-5月
最近一年一期2017年、2018年1-5月
人民币元
化学元素Co,原子序数27,原子量58.93。主要用于高温合金、硬质合金、电池、色釉料、磁性材料及催化剂等领域
精炼钴经过去除杂质、提纯后的钴产品,一般包括钴化学品(氢氧化钴)、金属钴、钴粉等
钴盐钴金属离子与酸根构成的化合物
高温合金指在760-1500℃及一定应力条件下长期工作的高温金属材料,具有优异的高温强度,良好的抗氧化和抗热腐蚀性能,良好的疲劳性能、断裂韧性等综合性能,
硬质合金硬质合金是以高硬度难熔金属的碳化物(WC、TiC)微米级粉末为主要成分,以钴(Co)或镍(Ni)、钼(Mo)为粘结剂,在真空炉或氢气还原炉中烧结而成的粉末冶金制品
磁性材料磁性材料具有磁有序的强磁性物质,广义还包括可应用其磁性和磁效应的弱磁性及反铁磁性物质。磁性是物质的一种基本属性
催化剂在化学反应里能改变其他物质的化学反应速率(既能提高也能降低),而本身的质量和化学性质在化学反应前后都没有发生改变的物质叫催化剂(也叫触媒),其物理性质可能会发生改变
色釉料色釉料作为总称,包括陶瓷色剂、颜料、颜色釉和某些具有特殊效果的釉料等,在日用陶瓷、陈设艺术瓷、建筑卫生陶瓷、电瓷和一些化工瓷等方面都有重要的广泛用途
三元材料镍钴锰酸锂或镍钴铝酸锂的简称,其中三元指的是镍、钴、锰(铝)三种金属,具有储存电能的功能,主要应用于锂离子电池的正极材料
湿法冶炼冶炼方式的一种,是指用适当的溶剂(酸性或碱性溶剂),借助化学作用来处理矿石、精矿或半成品,使其中要提取的有价金属溶入液体中,从而与不溶解的脉石或其他杂质分离,再从溶液中提取所需金属的方法,又称为水法冶金
石墨烯一种由碳原子排列构成的单层二维蜂窝状晶格结构的新型纳米材料
碳纳米管又名巴基管,是一种具有特殊结构(径向尺寸为纳米量级,轴向尺寸为微米量级,管子两端基本上都封口)的一维量子材料

本报告书摘要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本报告书摘要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章 重大事项提示

本部分所述的词语或简称与本报告书摘要“第一章 释义”部分所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具有相同的涵义。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况

道氏技术拟向远为投资和新华联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佳纳能源49%的股权,拟向王连臣和董安钢发行股份、向魏晨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青岛昊鑫4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佳纳能源和青岛昊鑫将成为道氏技术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及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

(一)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东;

2、吴理觉为交易对方远为投资的唯一股东、执行董事,目前持有上市公司1.99%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二)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计算要求,根据道氏技术、佳纳能源、青岛昊鑫

2017年审计报告和本次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佳纳能源49%股权青岛昊鑫45%股权标的资产合计上市公司占比
资产总额与成交额孰高132,300.0018,000.00150,300.00371,201.4040.49%
营业收入66,129.685,086.1571,215.83169,562.3442.00%
资产净额与成交额孰高132,300.0018,000.00150,300.00131,307.79114.46%

注:1、上市公司与佳纳能源、青岛昊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取自经审计的2017年12月31日合并资

产负债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资产总额以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与本次收购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与本次收购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标的公司的资产净额与本次收购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与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佳纳能源签署《增资协议》,以45,000万元对佳纳能源增资,增资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佳纳能源51%的股权。2017年6月23日,佳纳能源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上市公司增资佳纳能源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因此,上市公司增资佳纳能源无须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的范围。

经计算,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合计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三)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公司自设立以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始终为荣继华,未发生变更;本次交

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三、标的资产的评估情况

根据申威评估出具的《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2038号),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佳纳能源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268,40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前佳纳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作价270,0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佳纳能源49%股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32,300.00万元。

根据申威评估出具的《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2039号),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青岛昊鑫经评估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人民币40,900.00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前青岛昊鑫的股东全部权益作价40,0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青岛昊鑫45%股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8,000.00万元。

四、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简要情况

(一)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介绍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合计持

有的佳纳能源49%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连臣、董安钢、魏晨合计持有的青岛昊鑫45%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总金额 (万元)现金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股数(股)
1远为投资92,610.00-92,610.0038,300,248
2新华联控股39,690.00-39,690.0016,414,392
3王连臣8,824.00-8,824.003,649,296
4董安钢7,376.00-7,376.003,050,454
5魏晨1,800.001,800.00--
合计150,300.001,800.00148,500.0061,414,390

本次交易向魏晨支付的现金交易对价1,800.00万元由公司自筹解决。(二)发行股份基本情况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

民币1.00元。

2、股份发行价格及定价依据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经除权、除息处理后为24.18元/股。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90%(元/股)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9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48.6043.74
前60个交易日49.1744.26
前120个交易日50.0545.05

注:定价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交易各方按照公平、自愿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兼顾各方利益,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现有的资产和收益情况、标的资产盈利能力以及股票市场波动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次重组发行股份价格为43.74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交易各方参照该等政策协商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8年5月17日,经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21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上述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1日,目前已实施完成。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后,本次重组发行股份价格调整为24.18元/股。

3、发行股份数量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的出资占比÷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最终认购股份总数乘以发行价格低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交易对方同意放弃该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和原则,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明细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总金额 (万元)现金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股数(股)
1远为投资92,610.00-92,610.0038,300,248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总金额 (万元)现金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股数(股)
2新华联控股39,690.00-39,690.0016,414,392
3王连臣8,824.00-8,824.003,649,296
4董安钢7,376.00-7,376.003,050,454
5魏晨1,800.001,800.00--
合计150,300.001,800.00148,500.0061,414,390

4、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董安钢承诺:通过本次重组认

购的道氏技术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由于道氏技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严格规定、要求的,交易对方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自动从其规定、要求。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王连臣承诺:通过本次重组认购的道氏技术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下同),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股份转让数量不得超过王连臣在本次重组中认购道氏技术新增股份数量的5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股份转让数量不得超过王连臣在本次重组中认购道氏技术新增股份数量的3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第37个月至第48个月股份转让数量不得超过王连臣在本次重组中认购道氏技术新增股份数量的20%。该等股份由于道氏技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王连臣违反上述承诺,王连臣将把违反承诺转让本次新增股份的收益所得在股份转让后10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赔付给道氏技术。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严格规定、要求的,王连臣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自动从其规定、要求。

五、交易标的评估及估值情况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确定的评估值为作价参考依据,最终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一)佳纳能源49%股权申威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

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2038号)。

收益法评估结果:经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68,400.00万元,评估增值172,327.52万元,增值率为179.37%。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经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18,192.48万元,评估增值22,120.00万元,增值率23.02 %。本次交易选取收益法评估值268,400.00万元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以申威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佳纳能源全部股东权益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作价270,0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佳纳能源49%股权交易价款为132,300.00万元,其中,远为投资持有的佳纳能源34.30%股权作价92,610.00万元、新华联控股持有的佳纳能源14.70%股权作价39,690.00万元。

(二)青岛昊鑫45%股权申威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

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2039号)。

收益法评估结果:经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0,900.00万元,评估增值29,620.19万元,增值率为262.59%。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经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4,493.56万元,评估增值3,213.75万元,增值率28.49%。本次交易选取收益法评估值40,900.00万元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以申威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青岛昊鑫全部股东权益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作价40,0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青岛昊鑫45%股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8,000.00万元,其中,王连臣持有的青岛昊鑫22.06%股权作价8,824.00万元、董安钢持有的青岛昊鑫18.44%股权作价7,376.00万元、

魏晨持有的青岛昊鑫4.50%股权作价1,800.00万元。

六、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387,000,000股,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荣继华持有143,325,000股,持股比例为37.03%。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数量为61,414,390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至448,414,390股,股本扩大15.8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荣继华持有本次交易完成后总股本的31.96%。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交易前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荣继华143,325,00037.03143,325,00031.96
2远为投资--38,300,2488.54
3新华联控股--16,414,3923.66
4王连臣--3,649,2960.81
5董安钢--3,050,4540.68
6其他股东243,675,00062.97243,675,00054.34
合计387,000,000100.00448,414,390100.00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2018年1-5月财务报表以及备考审阅报告,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1-5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比较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18年5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额496,101.34495,940.53371,201.40371,088.60
负债总额281,615.35283,369.26185,752.65187,554.56
所有者权益214,485.99212,571.27185,448.75183,534.0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9,815.35212,627.25131,307.79183,609.04
每股净资产(元/股)6.978.546.117.38
利润表项目2018年1-5月2017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营业收入136,515.71136,515.71169,562.34232,936.42
营业利润24,646.8724,646.8723,665.0540,446.52
利润总额24,666.7924,666.7923,471.6339,931.4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144.7921,081.7515,211.9534,995.1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20.850.711.41

七、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2018年4月20日,道氏技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3次会议,逐项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针对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18年5月17日,道氏技术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018年8月1日,道氏技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6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重组中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10月9日,道氏技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8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不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和《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1)2018年4月20日,佳纳能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远为投资和新华

联控股分别将其持有的佳纳能源34.30%和14.70%股权转让给道氏技术,转让价格分别为92,610.00万元和39,690.00万元。

(2)2018年4月20日,青岛昊鑫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王连臣、董安钢、魏晨分别将其持有的青岛昊鑫22.06%、18.44%、4.50%股权转让给道氏技术,转让价格分别为8,824.00万元、7,376.00万元和1,800.00万元。

3、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1)2018年4月16日,远为投资唯一股东吴理觉决定:同意远为投资将

其持有的佳纳能源34.30%股权以92,6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道氏技术,道氏技术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作为支付对价。

(2)2018年4月17日,新华联控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新华联控股将其持有的佳纳能源14.70%股权以39,6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道氏技术,道氏技术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作为支付对价。

(3)2018年4月20日的青岛昊鑫股东会上,王连臣、董安钢、魏晨已同意将其各自持有的青岛昊鑫22.06%、18.44%、4.50%股权转让给道氏技术,转让价格分别为8,824.00万元、7,376.00万元和1,800.00万元,道氏技术分别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现金作为支付对价。

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18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广东远为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36号),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

八、本次重组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

本次交易相关方作出的重要承诺如下表: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上市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之承诺函1、公司已就本次重组提供了相关事实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公司保证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次重组的信息披露与申请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与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之承诺函1、本人已就本次重组提供了相关事实材料,并保证提供的所有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的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其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保证对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2、本人保证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披露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不转让在道氏技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上市公司及董事关于不存在行政、刑事处罚及重大诉讼、仲裁之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全体董事,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2、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全体董事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3、本公司及下属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的情况;4、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全体董事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情况。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荣继华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管理措施。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荣继华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道氏技术)目前没有从事与道氏技术相同或相似的业务;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道氏技术的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投资、收购、兼并与道氏技术的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如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道氏技术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则承诺人将立即通知道氏技术,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道氏技术;对于道氏技术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的地位损害道氏技术及道氏技术其他股东的利益;在道氏技术存续且本人作为道氏技术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内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因本人违反本承诺而给道氏股份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全额赔偿道氏股份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荣继华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不利用承诺人的控制地位/股东身份及重大影响,谋求道氏技术在业务合作等方面给予承诺人及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不含道氏技术,下同)优于独立第三方的权利;杜绝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非法占用道氏技术资金、资产的行为,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道氏技术违规向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将尽量避免与道氏技术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如确需与道氏技术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保证:督促道氏技术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督促相关方严格按照该等规定履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的回避表决义务;遵循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平合理的交易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与道氏技术进行交易,不利用该类交易从事任何损害道氏技术及公众股东利益的行为;督促道氏技术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道氏技术利润,不通过影响道氏技术的经营决策来损害道氏技术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
交易对方(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关于不存在行政、刑事处罚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承诺函1、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2、本公司及本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
交易对方(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声明本公司及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均不存在以下情形:1、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2、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本公司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交易对方(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本公司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道氏技术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由于道氏技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严格规定、要求的,本公司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自动从其规定、要求。 本公司承诺本次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在履行前述锁定承诺后减持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道氏技术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交易对方(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关于持有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承诺函1、本公司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使其他方代本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情形。此外,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质押、查封、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标的公司股权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2、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已经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如实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3、本公司与标的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标的公司下属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之间不存在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对赌协议、对赌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4、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第1、2、3项之承诺的,本公司愿意赔偿上市公司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交易对方(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1、本公司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本公司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公司不转让在道氏技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公司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公司的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公司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4、本公司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交易对方(王连臣、关于不存在行政、刑事处1、本人最近五年内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董安钢、魏晨)罚及重大诉讼、仲裁的承诺函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者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情况。2、本人最近五年的诚信情况良好,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受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况。
交易对方(王连臣、董安钢、魏晨)关于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的声明本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因涉嫌本次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自立案之日起至责任认定前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2、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机关作出相关裁判生效之日起至少36个月内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因此,本人不存在《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中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交易对方(王连臣)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本人本次认购的道氏技术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下同),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股份转让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在本次重组中认购道氏技术新增股份数量的5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股份转让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在本次重组中认购道氏技术新增股份数量的3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第37个月至第48个月股份转让数量不得超过本人在本次重组中认购道氏技术新增股份数量的20%。该等股份由于道氏技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把违反承诺转让本次新增股份的收益所得在股份转让后10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赔付给道氏技术。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严格规定、要求的,本人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自动从其规定、要求。 本人承诺本次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在履行前述锁定承诺后减持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道氏技术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交易对方(董安钢)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函本人在本次重组中认购的道氏技术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由于道氏技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若中国证监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严格规定、要求的,本人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自动从其规定、要求。本人承诺本次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在履行前述锁定承诺后减持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道氏技术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交易对方(王连臣、董安钢、魏晨)关于持有青岛昊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瑕疵的承诺函1、本人合法持有且有权转让所持标的公司股权,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信托持股及其他利益安排的情形,亦不存在使其他方代本公司持有标的公司股权的情形。此外,标的公司股权不存在任何权利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任何限制其转让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标的公司股权的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2、标的公司系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 除已经向上市公司及其聘请的中介机构如实披露的情形外,不存在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反股东所应当承担的义务及责任或影响标的公司合法存续的情况。3、本人与标的公司的管理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业绩补偿、股权回购等对赌协议、对赌条款或其他类似安排。4、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若本公司违反本承诺函第1、2、3项之承诺的,本人愿意赔偿道氏技术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损失。
交易对方(王连臣、董安钢、魏晨)关于所提供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承诺函1、本人将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本次重组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上市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2、本人保证向参与本次重组的各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提供本次交易相关信息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等),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该等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如本次重组因涉嫌所提供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之前,本人不转让在道氏技术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本人向证券交易
承诺人承诺类型承诺内容
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的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4、本人承诺,如违反上述保证及声明,将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九、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对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荣继华对于本次重组的原则性意见如下:

“1、本次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

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

2、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公司聘请了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进行评估,机构选聘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且评估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与公司及交易对方,均无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现实及预期的利益或冲突;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最终交易价格由交易各方参考评估值协商确定,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交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项业务的协同作用,提高公司资产质量、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

关于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的股份减持计划,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自本次重组复牌之日起至实施完毕期间,本人尚未有股份减持计划(前述股份包括本次重组前持有的股份以及前述期间内因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而新增的股份),若后续根据自身实际需要或市场变化而进行减持,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十一、本次重组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安排

(一)严格履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次重组方案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本报告书摘要披露后,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公司重组的进展情况。

(二)严格履行上市公司审议及表决程序公司在本次重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和披露。本

次重组事项在提交董事会讨论前,独立董事对本次重组事项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

(三)股东大会催告程序本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发布了提示性公告,督

促全体股东参加审议本次重组方案的股东大会。

(四)网络投票安排公司将严格按照《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

定,在召开股东大会表决本次重组方案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充分保护中小股东行使投票权的权益。同时,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公司将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单独统计并予以披露。

(五)本次重组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

根据备考审阅报告和道氏技术2017年度审计报告,本次重组前公司2017年和2018年1-5月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0.71元和0.52元,本次重组完成后公司基本每股收益分别为1.41元和0.85元,本次重组有利于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保护了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不会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受宏观经济、产业政策、行业周期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公司及标的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经营风险和市场风险,可能对生产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不排除公司及标的公司未来实际取得的经营成果低于预期,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

为了防范本次重组可能导致的对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公司拟采取以下措施填补本次重组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具体如下:

1、加强业务能力,提高盈利水平公司将继续做强无机非金属釉面材料业务,通过加强研发、改进生产、开拓

市场等方式提高陶瓷墨水、全抛印刷釉和基础釉等产品的盈利水平。同时,抓住下游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有利时机,加强对佳纳能源、江西宏瑞和青岛昊鑫三家开展新能源材料业务子公司的管理,全面做好投资项目的实施和运营,发挥不同产品的协同销售能力,提高公司在新能源材料领域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提高盈利能力。

2、严格执行股利分配政策,保证股东的稳定回报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公司章程》明确了利润分配原则、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利润分配的时间、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利润分配政策的制订与调整机制等内容。未来,公司将严格执行股利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3、加强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作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

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为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荣继华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为保证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自身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自身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则未来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将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十二、本次重组完成后,道氏技术仍符合上市条件

本次重组完成后,社会公众股持股比例将不会低于本次重组完成后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25%,公司股权分布仍符合《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保荐业务资格

本公司聘请招商证券担任本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招商证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依法设立,具备保荐业务资格。

第三章 重大风险提示

投资者在评价本次交易事项时,应特别认真考虑下述的各项风险因素:

一、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止造成二级市场股价波动,上市公司在开始筹划本次交易的过程中已按照相关规定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但本次交易仍存在因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或异常交易可能涉嫌内幕交易而致使本次交易被暂停、中止或取消的风险,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二、标的资产的估值风险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标的公司佳纳能源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96,072.48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268,400.00万元,评估增值172,327.52万元,增值率为179.37%;标的公司青岛昊鑫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1,279.81万元,评估后的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为40,900.00万元,评估增值29,620.19万元,增值率为262.59%。虽然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勤勉、尽责,严格执行评估的相关规定,但仍可能存在未来实际情况与评估假设不一致,特别是宏观经济的波动、国家法规及行业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导致出现标的资产的估值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提请投资者关注本次交易标的公司盈利能力未达预期从而影响标的资产估值的风险。

三、政策变动风险

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和青岛昊鑫均为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企业,主营产品均应用于动力电池。

2009年3月,国务院发布《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以新能源汽车为突破口,加强自主创新,培育自主品牌,形成新的竞争优势,促进汽车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明确“启动国家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工程,由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给予补贴,支持大中城市示范推广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燃料电池汽车等节能和新能源汽车。”从而开启了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元年。

2010年5月,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财建[2010]230号),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动力电池、充电站等基础设施的标准化建设给予适当补助。此后,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规模及行业技术的发展,国家对财税政策不断调整完善。总体上,补贴政策对技术门槛的要求逐年提高,补贴基准逐渐降低。

此外,2015年5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国制造2025》将“新能源汽车”和“石墨烯”列为重点发展领域;2016年10月,工信部发布《有色金属工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提出“围绕储能与新能源汽车等领域需求,重点发展大容量长寿命储能电池正极材料、负极材料、高性能铜箔和铝箔,以及低成本高质量的电池级碳酸锂、三元前驱体等”;2017年11月,国家发改委出台《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将“石墨烯”列入新材料关键技术产业化的重点任务。

由此可见,国家对于新能源汽车及电池领域、石墨烯材料等配套产业非常重视,补贴政策极大地推动了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进而为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和青岛昊鑫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然而,未来国家对新能源汽车及配套产业的政策及其执行情况可能会发生变动,从而影响标的公司的发展,提请投资者关注政策变动风险。

四、标的公司业绩波动风险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5月,标的公司佳纳能源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8,820.78万元、134,958.52万元和99,183.17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3,177.92万元、23,766.42万元和18,347.12万元;青岛昊鑫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236.80万元、11,302.57万元和9,943.80万元,净利润分别为1,612.00万元、2,397.97万元和2,104.16万元,标的公司的业绩均呈快速增长趋势。近年来,我国在持续给予新能源汽车产业强大政策支持的同时,也对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政策相应调整,在提高准入门槛的同时,下调了补贴金额。因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市场竞争等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可能导致下游动力电池生产企业业绩下滑,造成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和青岛昊鑫存在业绩波动的风险,进而影响上市

公司的整体盈利能力,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五、钴金属价格波动风险

标的公司佳纳能源主要从事钴、铜及镍钴锰三元复合锂离子正极材料前驱体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由于钴的原材料及钴产品的销售价格与钴金属的国际市场价格保持着相关性。因此,不排除钴金属市场价格受国际、国内宏观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发生波动,从而对标的公司未来的业绩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六、锂电池行业发展不达预期的风险

标的公司佳纳能源的主要产品为三元前驱体和钴盐,主要用于生产锂电池正极材料;青岛昊鑫的主要产品为石墨烯导电剂和碳纳米管导电剂,系锂电池导电增强剂。因此,锂电池的发展状况对标的公司未来经营业绩有重要影响。未来,如果锂电池的发展速度未达预期,或者有其它锂电池替代性产品出现,将导致标的公司的经营业绩存在较大风险。

七、标的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5月,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13,584.57万元、32,025.50万元和0万元,占当期原辅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4.55%、32.46%和0%;佳纳能源向关联方销售金额分别为8,336.97万元、11,088.49万元和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2.11%、8.22%和0%。2016年和2017年,佳纳能源的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的对象主要为卓域集团有限公司。

卓域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5月14日,注册地为英属维尔京群岛,营业范围为贸易,为佳远钴业的全资子公司,是佳纳能源原实际控制人吴理觉控制的企业。2016年10月股权转让前,佳纳能源同为佳远钴业的全资子公司。佳纳能源境外销售采用进料加工模式,卓域集团有限公司系境外采购和销售的中间环节,导致佳纳能源与卓域集团有限公司同时存在采购原材料和销售产品的情形。2016年7月29日,佳纳能源设立香港佳纳有限公司,由香港佳纳逐渐取代卓域

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起佳纳能源境外销售和部分境外采购的功能。自2018年1月1日起,佳纳能源与卓域集团有限公司已不再发生商品购销等关联交易。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5月,标的公司青岛昊鑫向关联方采购金额分别为1,812.46万元、2,862.38万元和1,774.53万元,占当期原辅材料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45.37%、43.49%和23.39%。青岛昊鑫的关联采购对象主要为青岛兴华石墨制品有限公司。

青岛兴华石墨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12月,位于青岛市平度市明村镇阎村,主营业务是石墨产品的生产和销售。青岛兴华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为青岛昊鑫股东王连臣的关联企业,在石墨产业经营多年,生产技术、产品质量和原材料供给等方面均有可靠的保障,且与青岛昊鑫地理位置相近。报告期内,青岛昊鑫存在向青岛兴华石墨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石墨烯粉体、碳纳米管、特种石墨及碳纳米管提纯加工等业务。青岛昊鑫已购进了位于青岛新河化工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新工厂,并计划在厂房基础建设完成后新建石墨烯粉体和碳纳米管生产线。新工厂的投产将大幅减少青岛昊鑫与青岛兴华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虽然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已停止与卓域集团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青岛昊鑫将通过建设新工厂产业链向上游延伸来降低与青岛兴华石墨制品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但是报告期内,佳纳能源与卓域集团有限公司、青岛昊鑫与兴华石墨之间关联交易金额较大,占比较高。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八、标的公司采购及销售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5月,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34,328.19万元、68,351.51万元和70,457.02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62.04%、69.29%和52.40%;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37,110.35万元、85,969.37万元和63,751.68万元,占同期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53.92%、63.70%和64.28%。

2016年、2017年和2018年1-5月,标的公司青岛昊鑫向前五大供应商的采购金额分别为3,577.45万元、5,683.17万元和5,727.09万元,占同期采购总额的

比例分别为89.55%、86.35%和75.50%;向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229.86万元、11,224.01万元和9,880.67万元,占同期销售比例分别为99.89%、99.30%和99.37%。

标的公司的采购及销售集中度较高,尤其是青岛昊鑫的销售客户主要为比亚迪和国轩高科两大电池生产企业。如果上述主要客户经营情况发生变化,或者向其他导电剂生产厂家采购产品,导致标的公司产品的需求量下降,将会对标的公司的生产经营及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九、标的公司应收账款回收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5月末,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9,973.56万元、16,317.31万元和40,243.14万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5.06%、10.25%和16.93%;标的公司青岛昊鑫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02.59万元、4,086.54万元和5,267.78万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16.40%、24.05%和21.90%,标的公司的应收账款规模呈增长趋势。标的公司已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应收账款确定了较为充分合理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报告期内,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843.91万元、2,211.61万元和4,248.42万元,青岛昊鑫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分别为85.53万元、215.08万元和278.29万元,坏账准备情况已充分反映和揭示了可能发生的应收账款无法收回风险。随着标的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标的公司对客户的应收账款有可能继续增加。如果经济形势恶化或者客户自身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标的公司将面临部分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十、标的公司存货跌价风险

2016年末、2017年末和2018年5月末,标的公司佳纳能源的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1,912.64万元、38,957.62万元和81,294.20万元,占当期资产总额的比例分别为33.08%、24.46%和34.19%,主要为钴盐、三元前驱体产成品。由于全球钴资源较为集中,钴价的波动幅度也高于铜铝等基本金属,如果未来钴价格发生不利变化,佳纳能源的存货发生跌价并相应计提跌价准备,将影响佳纳能源的盈利水平。

十一、标的公司境外经营的风险

标的公司佳纳能源的全资子公司香港佳纳,主要为佳纳能源提供境外原材料采购和境外产品销售服务,其业务活动中的主要结算货币是港币和美元;香港佳纳通过CHERBIM公司持有MJM公司100%股权。MJM公司位于刚果(金),主要从事钴产品和电解铜的生产和销售。

香港佳纳和MJM公司均位于境外,尤其是MJM公司所处的刚果(金),当地的政治、文化、社会治安、经营环境等均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如果当地政治、治安环境出现恶化,或者对钴相关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在境外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MJM现有刚果冶炼资质文件有效期到2018年11月。MJM从事矿石转换成成品业务需要取得冶炼资质,该资质由刚果(金)矿业部颁发,每两年更新(续期)一次,续期不存在前置审批程序,MJM在到期前三个月内申请办理续期,办理资质续期需要到当地矿业部办公室,目前当地政府对该资质的管理政策未发生变化。MJM生产经营均符合办理续期的条件,MJM将按照当地规定办理资质续展手续,预计2018年11月前办理完成该冶炼资质的续期,MJM取得该资质的续期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如果MJM未能如期取得冶炼资质的续期,且在资质到期后仍从事相关业务,则存在受到当地政府部门经济罚款的风险。

提请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第四章 交易概述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及目的

(一)本次交易的背景1、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锂电池行业迅速发展近年来,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环保意识逐渐加强,新能源

汽车行业作为与环保、节能相关的产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目前,不仅各大整车制造商陆续发布新能源汽车战略,多国政府亦先后公布禁售燃油车的时间计划。在此背景下,全球新能源汽车销售量从2011年的5.1万辆增长至2017年的162.1万辆,6年时间销量增长30.8倍。在中国,受益于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推动,2009年以来新能源汽车产业整体发展较快。2017年,我国新能源汽车销量达77.7万辆,较2011年的8,159辆增长95倍,大幅超越同期全球增速。

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其核心部件,锂离子动力电池的销量也得到了极大的提升。根据研究机构EVTank的统计数据,2017年,全球锂离子电池出货量达到143.5Gwh,其中汽车动力锂电池的出货量达到58.1Gwh,预计到2020年,汽车动力锂电池的出货量将达到166.1Gwh,并带动全球锂离子电池出货量达到279.9Gwh。在中国,锂离子电池出货量达到74.8Gwh,占全球出货量的52%,其中汽车动力锂电池出货量为38Gwh,占全球汽车动力锂电池出货量的65%,预计到2020年,中国锂离子电池出货量为173.2Gwh,占全球出货量的比例将达到62%。

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应对环保问题而形成的全球共识,其发展已成为新的时代潮流,将进一步拓宽上游锂电池生产企业及相关产业链公司的业务发展空间,带动产品销量的提升。

2、标的公司发展前景较好中国的钴产品市场经过十多年的发展,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迅速提高,在国

际市场占据越来越重要的地位。2016年,中国的精炼钴产量和消费量占全球精

炼钴市场的比例分别为47.98%和48.42%,为世界第一大钴生产国和消费国。钴的下游消费领域主要包括电池、高温合金、硬质合金、催化剂、磁性材料、色釉料彩以及干燥剂、粘结剂等介质材料。随着移动电子设备在日常生活中的普及,和新能源汽车的快速发展,电池产业的钴消费量还将进一步提升。此外,全球锂电池产业不断向中国迁移,国内钴材料的加工技术和装备水平也在逐步提高,未来我国的钴行业将迎来更大的发展空间。

标的公司佳纳能源作为国内重要的钴产品供应商,成立十多年来一直专注于通过湿法冶炼工艺生产钴盐产品,并通过技术积累和产品研发将产品线向下游拓展至三元前驱体。标的公司青岛昊鑫是国内重要的导电剂生产商,在导电剂行业处于国内领先地位,产品主要供应国内大型电池生产企业。

新能源汽车及锂电池产业的大力发展驱动上游钴产品及导电剂产品消费量的增长,作为各自领域的重要供应商,标的公司佳纳能源和青岛昊鑫凭借其较强的技术储备、稳定的大客户渠道及高效的管理团队,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分享行业发展红利。

3、深化上市公司在新能源材料产业的战略布局上市公司自2016年开始积极布局新能源材料产业,先后投资并控股标的公

司青岛昊鑫和佳纳能源。至此,上市公司在锂电池材料领域已形成了较全面的产业链,上市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之间在技术、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强的协同性。

本次交易是上市公司进一步深化在新能源材料产业布局的战略举措,是上市公司加强对各子公司统一管理,优化资源配置能力的重要一步,符合上市公司提升经营效率,增强核心竞争力的现实需求。

(二)本次交易的目的及必要性1、本次交易属于产业并购,标的公司与上市公司其它子公司有较强的协同

作用

本次交易前,道氏技术的全资子公司江西宏瑞正在建设碳酸锂生产项目,佳纳能源主要从事钴盐和锂电池三元前驱体的生产,青岛昊鑫主要生产动力电池导电剂,三个公司的下游行业均为锂电行业,相互间有较强的业务协同性。本次交

易对上市公司提升行业地位和市场竞争力均有重要意义。

2、标的公司发展前景较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但面临资金瓶颈,需要拓展融资渠道

佳纳能源是国内重要的钴产品供应商。在近年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佳纳能源发展迅猛,产品产量、销售收入、净利润均持续快速增长,2018年1-5月已实现净利润18,366.14万元。在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佳纳能源处于发展的战略机遇期,佳纳能源拟加大投入,快速做大做强,如投资3.8亿元正在建设年产1万吨的三元前驱体生产线、在刚果(金)拟投资2亿元建设年产4,000金属吨的钴中间品生产线和6,000吨电解铜的生产线等,均有较好的预期回报。但佳纳能源现有的资金实力不足以支撑其投资计划,需要股东追加投入。上市公司鉴于目前佳纳能源的股权结构,无法直接投资于项目建设,其它股东如远为投资经济实力较弱,很难按佳纳能源本次交易前的股权比例投入较多资金,因此导致佳纳能源目前的发展遇到较大的资金瓶颈。本次交易完成后,佳纳能源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发挥资金优势,加大对佳纳能源的资源投入、加快其项目建设进度,推动其快速发展,为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带来较好的回报。

青岛昊鑫也是如此,其主营产品动力电池导电剂的销售收入近两年的年增长率接近100%,预计未来很快就会出现产能缺口,青岛昊鑫有必要扩充产能以保证市场占有率。同样受限于其股权结构,上市公司无法直接投资项目建设,青岛昊鑫的其它自然人股东也很难按照持股比例投入较多资金,因此青岛昊鑫目前也面临资金瓶颈。本次交易完成后,青岛昊鑫成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市公司就可以利用资金优势,推动青岛昊鑫的快速扩产、强化市场领先地位。此外,上市公司在广东江门的化工园区新取得了60亩土地使用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还可以在广东江门新建动力电池导电剂生产线,以贴近用户、提高市场反应速度、降低经营成本,既可以化解未来导电剂产能不足的矛盾,又可以推动上市公司的经济业绩快速增长,实现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3、本次交易的目的(1)进一步优化公司内部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项业务的协同作用

道氏技术从事新型无机非金属材料产品的研发和生产,为建筑陶瓷企业提供新型釉面材料;佳纳能源从事钴、铜及镍钴锰三元复合锂离子正极材料前驱体等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青岛昊鑫从事石墨烯导电剂和碳纳米管导电剂的研发、生产与销售。佳纳能源的钴产品是道氏技术生产渗花墨水的重要原材料,其生产的三元前驱体与江西宏瑞生产的碳酸锂、青岛昊鑫生产的石墨烯导电剂和碳纳米管导电剂均为下游电池生产企业的重要原材料。上述企业不仅在产品市场方面具有相通性,在生产与技术方面也能实现资源共享。

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进一步完善在新能源材料领域的产业布局,进一步优化上市公司与各子公司之间的资源配置,充分发挥各项业务的协同作用,提升经营效率,促进上市公司整体的协调发展。

(2)把握新能源汽车产业带动的锂电池行业发展机遇,加大资源投入近年来,能源危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环保意识逐渐加强,新能源

汽车行业作为与环保、节能相关的产业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在此背景下,全球新能源汽车销售量过去6年销量增长30.8倍,受益于国家新能源汽车产业政策的推动,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整体发展较快。

在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同时,作为其核心部件,动力电池等锂离子电池的销量得到了极大的提升,这也直接带动了锂电池上游企业的业务发展,作为国内重要的钴产品供应商和导电剂产品供应商,佳纳能源和青岛昊鑫将因此迎来快速发展契机。通过本次交易,上市公司将进一步利用产品销售的协同作用和产业布局优势,依靠标的公司较强的技术储备、稳定的大客户供应渠道及高效的管理团队,把握市场发展机遇,分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带来的市场机会。

(3)进一步增强对标的公司的控制力佳纳能源是我国重要的钴产品供应商,青岛昊鑫是我国重要的导电剂生产企

业,均为道氏技术的重要子公司。通过本次交易,道氏技术实现了对佳纳能源和青岛昊鑫的全资控股,有利于进一步增强道氏技术对子公司的控制力,提升上市公司的决策效率和整体管理效率,确保资源和技术的有效整合及重点项目的顺利推进。

4、本次交易将增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公司分别于2016年7月31日和2017年6月30日合并青岛昊鑫和佳纳

能源。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2018年1-5月财务报表以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1-5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情况对比如下:

单位:万元

年度交易前交易后(备考)增幅
2018年1-5月11,144.7921,081.7589.16%
2017年度15,211.9534,995.19130.05%

本次交易完成后,佳纳能源、青岛昊鑫、上市公司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对比如下:

年度上市公司 备考金额佳纳能源 金额佳纳能源 占比青岛昊鑫 金额青岛昊鑫 占比交易标的 合计占比
2018年1-5月21,081.7518,347.1287.03%2,104.169.98%97.01%
2017年度34,995.1923,766.4267.91%2,397.976.85%74.76%

由上表可以看出,交易标的对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经营业绩贡献较大,本次交易对于上市公司提升经营业绩有重要意义。

佳纳能源和青岛昊鑫各自在钴行业和导电剂行业经营多年,拥有成熟的生产技术,建立完善的产供销体系,经营管理团队稳定,盈利能力较强且持续增长。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2017年度每股收益由0.71元增加到1.41元,2018年1-5月每股收益由0.52元增加到0.85元。本次交易将进一步增厚上市公司业绩,提高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5、本次交易作价公允,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虽然本次交易标的资产估值较前次有较大上涨,但估值合理,具体如下:

(1)佳纳能源2017年5月25日,佳纳能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佳纳能源注册资本由

9,830.30万元增加至15,447.55万元;道氏技术向佳纳能源投资45,000万元。广东中联羊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以2017年3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

法和市场法对佳纳能源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联羊城评字[2017]第VNMPC0248号),经评估,最终选取市场法评估价值79,042.88万元,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本次交易前佳纳能源的股东全部权益作价78,750万元。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佳纳能源少数股权,申威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值268,400.00万元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交易各方协商,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作价270,000.00万元。

本次交易佳纳能源2017年12月31日的估值较前次增资2017年3月31日的估值增加189,357.12万元,主要原因为:1)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和钴价格的持续走高,佳纳能源盈利能力大幅提升,2017年4-12月实现净利润19,000.53万元;2)佳纳能源全资子公司香港佳纳2018年1月收购位于刚果(金)的MJM,产业链向上游延伸,进一步稳定钴原料供应渠道,发挥协同作用,且MJM本身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其2017年实现净利润8,149.77万元,进一步增强了佳纳能源的抗风险能力并提升了整体盈利水平;3)道氏技术前次增资45,000万元,佳纳能源营运资金得到补充,优势产品生产规模扩大,市场竞争力增强。

本次重组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作价270,000.00万元,交易作价公允、谨慎。本次重组佳纳能源的市盈率、市净率测算如下:

项 目市盈率(倍)市净率(倍)
1、按佳纳能源2017年度财务数据测算,其中净利润包括MJM2017年度的净利润8.482.83
2、按佳纳能源2018年1-5月的财务数据测算6.132.35
3、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交易双方已决定不再调整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按上市公司2018年9月30日的收盘价计算,推算本次交易佳纳能源的交易价格为17.93亿元;再按佳纳能源2018年1-5月的财务数据测算4.071.56

可以看出,本次交易佳纳能源作价的市盈率、市净率均较低,本次重组作价谨慎、合理,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有较好的保护作用。

(2)青岛昊鑫2016年6月30日,青岛昊鑫召开股东会,道氏技术以11,800万元向董安钢、

王连臣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青岛昊鑫35%股权。该次股权转让青岛昊鑫整体估值为

33,714.29万元。

上市公司本次收购青岛昊鑫少数股权,申威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最终选取收益法评估值40,900.00万元作为最终评估结论,经交易各方协商,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作价40,000.00万元。

本次交易青岛昊鑫2017年12月31日的估值较前次股权转让2016年5月31日的估值增加7,185.71万元,是青岛昊鑫资产规模扩大、盈利能力大幅提高的结果。2015年度和2016年1-5月,青岛昊鑫分别实现净利润383.33万元和467.25万元。2017年度和2018年1-5月,青岛昊鑫分别实现净利润2,397.97万元和2,104.16万元。2016年5月末和2018年5月末的净资产分别为4,644.79万元和13,595.28万元。

本次重组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作价40,000.00万元,交易作价公允、谨慎。本次交易青岛昊鑫的市盈率和市净率具体如下:

项 目市盈率(倍)市净率(倍)
1、按青岛昊鑫2017年度财务数据测算16.683.55
2、按青岛昊鑫2018年1-5月的财务数据测算7.922.94
3、为进一步保护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权益,交易双方已决定不再调整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按上市公司2018年9月30日收盘价计算,推算本次交易青岛昊鑫的交易价格为2.79亿元;再按青岛昊鑫2018年1-5月的财务数据测算5.532.05

可以看出,本次交易青岛昊鑫作价的市盈率、市净率均较低,本次重组作价谨慎、合理,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本次重组的资产定价评估机构在评估过程中实施了相应的评估程序,评估方法选用恰当,所采用计算模型、选取的重要评估参数及重要评估依据均符合评估对象,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估值符合实际情况。为切实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本次交易各方协商后,决定不调整本次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交易标的的市盈率、市净率大幅低于同期市场可比交易的平均水平,有利于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的提升、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切身利益。

综上,本次交易系产业并购,有利于上市公司发挥资源配置优势,把握新能

源汽车产业带来的发展机遇,做大做强三元前驱体、导电剂等业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地位,提高上市公司对佳纳能源、青岛昊鑫的控制力,增厚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且交易作价公允、谨慎,因此上市公司本次收购佳纳能源、青岛昊鑫剩余股权是必要的、合理的。

二、本次交易决策过程和批准情况

1、上市公司的批准和授权2018年4月20日,道氏技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3次会议,逐项

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针对上述议案中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018年5月17日,道氏技术召开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本次交易相关议案。

2018年8月1日,道氏技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6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更换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批准公司本次重组中相关审计报告、审阅报告及评估报告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018年10月9日,道氏技术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8次会议,逐项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不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股份发行价格的议案》和《关于签署补充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2、标的公司的批准和授权(1)2018年4月20日,佳纳能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远为投资和新华

联控股分别将其持有的佳纳能源34.30%和14.70%股权转让给道氏技术,转让价格分别为92,610.00万元和39,690.00万元。

(2)2018年4月20日,青岛昊鑫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王连臣、董安钢、

魏晨分别将其持有的青岛昊鑫22.06%、18.44%、4.50%股权转让给道氏技术,转让价格分别为8,824.00万元、7,376.00万元和1,800.00万元。

3、交易对方的批准和授权(1)2018年4月16日,远为投资唯一股东吴理觉决定:同意远为投资将

其持有的佳纳能源34.30%股权以92,6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道氏技术,道氏技术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作为支付对价。

(2)2018年4月17日,新华联控股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新华联控股将其持有的佳纳能源14.70%股权以39,69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道氏技术,道氏技术以其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作为支付对价。

(3)2018年4月20日的青岛昊鑫股东会上,王连臣、董安钢、魏晨已同意将其各自持有的青岛昊鑫22.06%、18.44%、4.50%股权转让给道氏技术,转让价格分别为8,824.00万元、7,376.00万元和1,800.00万元,道氏技术分别以非公开发行股份和现金作为支付对价。

4、中国证监会的批准2018年11月13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向广东远为投资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836号),对本次交易予以核准。

三、本次交易具体方案

(一)本次交易方案概述道氏技术拟向远为投资和新华联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合计持有的佳纳能源

49%的股权,拟向王连臣和董安钢发行股份、向魏晨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青岛昊鑫45%的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佳纳能源和青岛昊鑫将成为道氏技术的全资子公司。

(二)本次交易方案的具体内容1、交易对方

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佳纳能源的股东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及青岛昊鑫的股东王连臣、董安钢、魏晨。

2、标的资产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为:(1)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分别持有的佳纳能源

34.30%、14.70%的股权;(2)王连臣、董安钢、魏晨分别持有的青岛昊鑫22.06%、18.44%、4.50%的股权。

3、交易方式本次交易上市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合计持

有的佳纳能源49%的股权,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王连臣、董安钢、魏晨合计持有的青岛昊鑫45%的股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总金额 (万元)现金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股数(股)
1远为投资92,610.00-92,610.0038,300,248
2新华联控股39,690.00-39,690.0016,414,392
3王连臣8,824.00-8,824.003,649,296
4董安钢7,376.00-7,376.003,050,454
5魏晨1,800.001,800.00--
合计150,300.001,800.00148,500.0061,414,390

本次交易向魏晨支付的现金交易对价1,800.00万元由公司自筹解决。4、标的资产的定价依据和交易价格本次交易标的资产的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确

定的评估值为作价参考依据,最终由交易各方协商确定。

(1)佳纳能源49%股权申威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

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2038号)。

收益法评估结果:经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佳纳能源

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268,400.00万元,评估增值172,327.52万元,增值率为179.37%。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经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18,192.48万元,评估增值22,120.00万元,增值率23.02 %。本次交易选取收益法评估值268,400.00万元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以申威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佳纳能源全部股东权益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佳纳能源股东全部权益作价270,0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佳纳能源49%股权交易价款为132,300.00万元,其中,远为投资持有的佳纳能源34.30%股权作价92,610.00万元、新华联控股持有的佳纳能源14.70%股权作价39,690.00万元。

(2)青岛昊鑫45%股权申威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对

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沪申威评报字(2018)第2039号)。

收益法评估结果:经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值为40,900.00万元,评估增值29,620.19万元,增值率为262.59%。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经评估,以2017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14,493.56万元,评估增值3,213.75万元,增值率28.49%。本次交易选取收益法评估值40,900.00万元作为最终评估结论。

本次交易以申威评估出具的评估报告中青岛昊鑫全部股东权益为基础,经交易各方协商,青岛昊鑫股东全部权益作价40,000.00万元,本次交易的青岛昊鑫45%股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18,000.00万元,其中,王连臣持有的青岛昊鑫22.06%股权作价8,824.00万元、董安钢持有的青岛昊鑫18.44%股权作价7,376.00万元、魏晨持有的青岛昊鑫4.50%股权作价1,800.00万元。

5、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情况(1)发行股票种类及面值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公司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发行股份价格及定价依据本次发行股份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3次会议决议公告

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的90%,经除权、除息处理后为24.18元/股。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参考价的90%。市场参考价为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或者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60个交易日、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情况如下所示:

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区间交易均价(元/股)交易均价的90%(元/股)
前20个交易日48.6043.74
前60个交易日49.1744.26
前120个交易日50.0545.05

注:定价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N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保留两位小数并向上取整。

交易各方按照公平、自愿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商业谈判,兼顾各方利益,考虑到上市公司的现有的资产和收益情况、标的资产盈利能力以及股票市场波动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次重组发行股份价格为43.74元/股。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上市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则将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对本次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如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价格的确定进行政策调整,则交易各方参照该等政策协商对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作相应调整。

2018年5月17日,经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市公司2017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总股本215,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2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上述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8年7月11日,目前已实施完成。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除权、除息处理后,本次重组发行股份价格调整为24.18元/股。

(3)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为应对因资本市场波动以及公司所处行业A股上市公司资本市场表现变化

等市场和行业因素造成的公司股价波动对本次交易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根据《重组管理办法》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上市公司拟引入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如下:

1)调价对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2)可调价期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的决议公告日至中国

证监会核准本次交易前。

3)调价触发条件:可调价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后,上市公司董事会有权召开会议审议是否对发行价格进行调整。

① 创业板综合指数(399102.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确定最终发行股份价格的停牌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8年2月28日)收盘点数(即2,083.17点)涨跌幅超10%,且道氏技术股票(300409.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确定最终发行股份价格的停牌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8年2月28日)收盘价(即28.80元/股)涨跌幅超10%。

② 深证材料指数(代码:399614.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点数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确定最终发行股份价格的停牌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8年2月28日)收盘点数(即3,209.05点)涨跌幅超10%,且道氏技术股票(300409.SZ)在任一交易日前的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至少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较上市公司因本次交易确定最终发行股份价格的停牌日前最后一个交易日(2018年2月28日)收盘价(即28.80元/股)涨跌幅超10%。

4)调价基准日:可调价期间满足调价触发条件的首个交易日当日。5)发行价格调整机制:当调价基准日出现时,道氏技术有权在调价基准日

后十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是否按照价格调整方案对本次交易的

发行价格进行调整,调整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价格不低于调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90%。

6)发行股份数量调整:当触发调价条件后道氏技术决定对发行股份价格进行调整时,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不进行调整,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股份数量根据调整后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7)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的理由和合规性考虑到上市公司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后股票市场的波动趋势和交易

各方利益,为保证本次交易顺利进行,上市公司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设置了发行价格调整机制。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前,公司的股票价格相比最初确定的发行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董事会可以按照已经设定的调整方案对发行价格进行一次调整。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董事会可以明确发行价格的调整方案,且发行价格调整方案应建立在大盘和同行业因素调整基础之上,触发发行价格调整的情形应当明确、具体、可操作。道氏技术本次交易中设置的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符合《重组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本次交易已触发发行股份价格调整方案的调价条件,经交易各方协商一致,并经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8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除因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项作相应调整外,本次交易的发行股份价格保持不变。

(4)发行股份数量和发行对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的计算公式为:发行股份数量=标的资产交易价格×交易对方在标的公司的出资占比÷发行价格。

发行股份的数量应为整数,精确至个位;不足一股的,交易对方自愿放弃,最终认购股份总数乘以发行价格低于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的差额部分,交易对方同

意放弃该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和原则,公司本次向交易对方支付对价明细如下:

序号交易对方交易总金额 (万元)现金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金额 (万元)股份支付股数(股)
1远为投资92,610.00-92,610.0038,300,248
2新华联控股39,690.00-39,690.0016,414,392
3王连臣8,824.00-8,824.003,649,296
4董安钢7,376.00-7,376.003,050,454
5魏晨1,800.001,800.00--
合计150,300.001,800.00148,500.0061,414,390

(5)股份锁定期安排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董安钢承诺:通过本次重组认

购的道氏技术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由于道氏技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严格规定、要求的,交易对方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自动从其规定、要求。

本次重组的交易对方王连臣承诺:通过本次重组认购的道氏技术新增股份,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以任何方式转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证券市场公开转让、大宗交易或协议方式转让,下同),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股份转让数量不得超过王连臣在本次重组中认购道氏技术新增股份数量的5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第25个月至第36个月股份转让数量不得超过王连臣在本次重组中认购道氏技术新增股份数量的30%,自该等股份上市之日起第37个月至第48个月股份转让数量不得超过王连臣在本次重组中认购道氏技术新增股份数量的20%。该等股份由于道氏技术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持的股份,亦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如王连臣违反上述承诺,王连臣将把违反承诺转让本次新增股份的收益所得在股份转让后10个交易日内以现金方式赔付给道氏技术。若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对股份限售有更严格规定、要求的,王连臣认购的上述道氏技术股份自动从其规定、要求。

(6)发行股票的上市地点本次交易拟发行股票将于发行完成后申请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7)过渡期间损益安排本次交易自评估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佳纳能源和青岛

昊鑫的收益归道氏技术所有,亏损由交易对方补足,该等补足义务由交易对方依各自对标的资产的比例以现金方式承担。

(8)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由道氏技术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本次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四、本次重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截至本报告书摘要签署日,上市公司总股本为387,000,000股,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荣继华持有143,325,000股,持股比例为37.03%。本次交易拟发行股份数量为61,414,390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增至448,414,390股,股本扩大15.8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荣继华持有本次交易完成后总股本的31.96%。

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变化情况如下:

序号股东名称交易前交易后
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持股数量(股)持股比例(%)
1荣继华143,325,00037.03143,325,00031.96
2远为投资--38,300,2488.54
3新华联控股--16,414,3923.66
4王连臣--3,649,2960.81
5董安钢--3,050,4540.68
6其他股东243,675,00062.97243,675,00054.34
合计387,000,000100.00448,414,390100.00

(二)本次交易对上市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根据上市公司2017年审计报告、2018年1-5月财务报表以及备考审阅报告,本次交易前后,上市公司2017年、2018年1-5月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比较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资产负债表项目2018年5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资产总额496,101.34495,940.53371,201.40371,088.60
负债总额281,615.35283,369.26185,752.65187,554.56
所有者权益214,485.99212,571.27185,448.75183,534.0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49,815.35212,627.25131,307.79183,609.04
每股净资产(元/股)6.978.546.117.38
利润表项目2018年1-5月2017年度
交易前交易后(备考)交易前交易后(备考)
营业收入136,515.71136,515.71169,562.34232,936.42
营业利润24,646.8724,646.8723,665.0540,446.52
利润总额24,666.7924,666.7923,471.6339,931.45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1,144.7921,081.7515,211.9534,995.19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520.850.711.41

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1、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为上市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东;

2、吴理觉为交易对方远为投资的唯一股东、执行董事,目前持有上市公司1.99%的股份,本次交易完成后,其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份,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六、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计算要求,根据道氏技术、佳纳能源、青岛昊鑫2017年审计报告和本次交易作价情况,本次交易相关财务比例计算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佳纳能源49%股权青岛昊鑫45%股权标的资产合计上市公司占比
资产总额与成交额孰高132,300.0018,000.00150,300.00371,201.4040.49%
营业收入66,129.685,086.1571,215.83169,562.3442.00%
资产净额与成交额孰高132,300.0018,000.00150,300.00131,307.79114.46%

注:1、上市公司与佳纳能源、青岛昊鑫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取自经审计的2017年12月31日合并资产负债表,资产净额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

2、资产总额以标的公司的资产总额与本次收购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营业收入以标的公司的营业收入与本次收购股权比例的乘积为准;资产净额以标的公司的资产净额与本次收购股权比例的乘积和成交金额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

2017年5月26日,上市公司与远为投资、新华联控股、佳纳能源签署《增资协议》,以45,000万元对佳纳能源增资,增资完成后上市公司持有佳纳能源51%的股权。2017年6月23日,佳纳能源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上市公司增资佳纳能源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已按照《重组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因此,上市公司增资佳纳能源无须纳入本次交易累计计算的范围。

经计算,本次交易标的公司合计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财务会计报告期末净资产额的比例达到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因此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七、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公司自设立以来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始终为荣继华,未发生变更;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摘要》之盖章页)

广东道氏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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