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意见如下: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意见公司监事会对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本次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后认为:
1、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
2、本次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列入本次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且满足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有关规定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核实意见监事会认为,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1日,符合《管理办法》、《备忘录第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8年11月21日,并向186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400,000股。
潮州三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18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