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凯发电气”)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604号)核准,向社会公众发行面值总额为34,989.48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34,989.48万元(含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34,101.98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年8月2日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2018)京会兴验字第05000007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天津保富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保富”)(以下统称“甲方”)与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或“丙方”)、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以下统称“乙方”)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了募集资金的三方/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情况及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募集资金专户开户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开户银行 | 开户账号 | 账户余额(万元) | 募集资金用途 |
凯发电气 | 招商银行 | 122902466610805 | 10,527.98 | 接触网设计及安装调试能力升级和关键零部件生产扩建项目 |
凯发电气 | 民生银行 | 630090552 | 10,000.00 | |
凯发电气 | 平安银行 | 15000094552364 | 2,945.70 | 城市轨道交通直流牵引供电智能控制设备与系统升级产业化项目 |
天津保富 | 中信银行 | 8111401012300338639 | 2,860.00 | |
凯发电气 | 兴业银行 | 441120100100322815 | 7,768.30 | 轨道交通牵引供电关键装备技术研发平台建设项目 |
二、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
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二)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三)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立国、刘世杰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四)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五)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六)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七)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八)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督导期到期日为2020年12月31日)失效。三、备查文件(一)公司、保荐机构与招商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二)公司、保荐机构与民生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三)公司、保荐机构与平安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四)公司、天津保富、保荐机构与中信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五)公司、保荐机构与兴业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天津凯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