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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拓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11

《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8年12月10日,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改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部分条款,具体内容如下:

条款修订前修订后
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九条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0%以上的借款(包括质押、抵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 (十七)审议批准公司单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金额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绝对值50%以上的借款(包括质押、抵押及保证担保等方式借款,以下均同);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的借款。
押及保证担保等方式借款,以下均同);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借款人民币20,000万元以上的借款。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十八)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进行审议; (十九)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上述第(十八)款的规定之外,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一百零七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该事项经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8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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