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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1-18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INSHAN ZHANG先生的辞职报告,JINSHAN ZHANG先生因个人原因提请辞去公司总经理一职(原定任期为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继续担任公司董事长等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JINSHAN ZHANG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通过飞凯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21,343,41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43%;通过塔赫(上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4,797,44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2%。JINSHAN ZHANG先生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承诺对其股份进行管理。

公司董事会近日收到公司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苏斌先生的辞职报告,因公司内部岗位变动调整,苏斌先生提请辞去公司财务总监一职(原定任期为2017年3月15日至2020年3月14日),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等其他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苏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4,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0%。苏斌先生辞去公司财务总监职务后,将继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承诺对其股份进行管理。

JINSHAN ZHANG先生、苏斌先生的辞职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公司及董事会对JINSHAN ZHANG先生、苏斌先生任职公司总经理、

财务总监期间为公司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任职资格审查,公司于2019年1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董事会同意聘任苏斌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李晓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时止(简历见附件)。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的事项分别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提名、审议、表决、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苏斌先生、李晓晟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月18日

附:

苏斌先生,198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于2002年-2010年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经理。2010年3月起任职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飞凯美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飞凯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安庆凯鑫化工贸易有限公司董事、江苏和成显示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兴电子材料(昆山)有限公司董事、大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珅凯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凯昀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凯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董事、安庆莱霆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上海飞照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2015年12月起担任上海日晗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苏斌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24,500股,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李晓晟先生, 198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经济学和文学双学士学位,中国注册会计师、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国际信息系统审计师。曾于2006年-2010年担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2010年-2015年历任分众传媒控股有限公司高级审计员、经理、副总监,2015年-2018年担任泰科电子高级审计员。2018年3月起任职本公司,现任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晓晟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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