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1月7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会议审议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 在审阅有关文件资料后,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发表意见如下:
一. 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 公司全资子公司安庆飞凯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庆飞凯”)开展本次融资租赁业务、利用现有生产设备进行融资, 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 降低融资成本, 有利于优化公司负债结构, 盘活公司现有资产, 缓解流动资金压力。同时,安庆飞凯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公司对其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 此次公司为安庆飞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安庆飞凯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 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利益,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同时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战略,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力和盈利能力, 从而最终实现公司和全体投资者利益的最大化。因此, 同意《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下转签字页)
(此页无正文, 为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张陆洋(签字):
孙岩(签字):
朱锐(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