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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和防务:公司章程(2018年5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5-25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8 年 5 月)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6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7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一节 股东...........................................................................................................................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22
       第一节 董事......................................................................................................................... 22
       第二节        董事会..................................................................................................................... 25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3
第七章 监事会............................................................................................................................. 36
       第一节 监事......................................................................................................................... 36
       第二节 监事会..................................................................................................................... 38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3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44
       第一节 通知......................................................................................................................... 44
       第二节 公告......................................................................................................................... 4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5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5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6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48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 48
第十三章 附则............................................................................................................................. 49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
司。公司系由西安天和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并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设
立;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61013175783164XA。
   第三条    公司于 2014 年 8 月 1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4]835 号文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000
万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326 号文批准,于 2014 年 9 月 1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中文名称缩写:天和防务
    公司英文名称:XI'AN TIANHE DEFENSE TECHNOLOGY CO., LTD.。
    公司英文名称缩写:THD
    第五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高新区西部大道 158 号,邮政编码:710119。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000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规定,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
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公司的各种优势,通过专业化规范运
作,进一步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军民两用电子信息系统整机及
配套设备、光电子产品、海洋电子信息系统及传感器、电子系统工程、计算机
相关软件、硬件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系统集成、信息化网络工程建设及
技术服务业务;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技术贸易、技术转让;货物和技术的进出
口经营(国家限制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房屋租赁业务、物业管
理。(以上经营范围凡涉及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面值为每股人民币壹元。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共 43 名,分别为贺增林、聂新勇、刘丹英、赵项题、
吴宏伟、王坚、郭旺、周志军、郭辉、金石投资有限公司、张发群、徐兆红、王
宝华、潘建华、刘志国、李世星、李童欣、王振平、陈建峰、张关让、贺增勇、
石俊岭、张广平、卢传化、张炳利、朱强国、王月鹏、田力、史利剑、刘锴、高
阳、申波、张立、郑志华、葛朋、崔党斌、王永强、李晓鸽、秦文科、杨太仓、
李政、张雷、王栓柱。
    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认购股份数(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股权比例(%)
    贺增林            478836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53.204
    刘丹英             58212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6.468
    吴宏伟             432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4.800
    王   坚            405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4.500
    聂新勇            1080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12.000
    赵项题             432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4.800
    郭   旺            216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2.400
    周志军             216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2.400
     郭辉              216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2.400
金石投资有限公司       180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2.000
     张发群            10521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1.169
     徐兆红            90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1.000
     王宝华            5481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609
     潘建华            479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533
     刘志国            2196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244
     李世星            209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233
     李童欣            1998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222
     王振平             90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100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陈建峰           801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89
     张关让           702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78
     贺增勇           68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76
     石俊岭           603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67
     张广平           50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56
     卢传化           47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53
     张炳利           459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51
     朱强国           423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47
     王月鹏           378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42
     田   力          32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6
     史利剑           32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6
     刘   锴          32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6
     高   阳          29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3
     申   波          29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33
     张   立          216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24
     郑志华           20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23
     葛   朋          180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20
     崔党斌           162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8
     王永强           14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6
     李晓鸽           144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6
     秦文科           11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3
     杨太仓           11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3
     李   政          1170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3
     张   雷          1305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45
     王栓柱           13050          净资产折股           2010.3   0.014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24,000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中普通股
240,000,000股,无其他种类股票。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
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
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6 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
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者除需遵守本条第一款的
规定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
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
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
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时,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
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
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
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公司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
决议;
    (十)修改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十三)审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
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
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在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
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
年召开 1 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内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规定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持股股数按该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计算。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大会召集人
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身份的确认方式依照本章程第三十条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
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并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
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变更的,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的议
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
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四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
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会议通知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股东大会会务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
案提出。
    第五十七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八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
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六十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股票、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委托代
理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代理人代表的股份数;
    (三)是否具有表决权;
   (四)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二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三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四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五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
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六十六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七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八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具体明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九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七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
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一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人数及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二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
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姓名;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过程、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三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
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
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
对征集投票权设置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
权要求其回避。
    股东大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应宣布关联股东名单,说
明其是否参与投票表决,并在宣布出席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和
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后,进行投票表决。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
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
供便利。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八十一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
重要业务的管理权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
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在选举或者更换二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
分别进行。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履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应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
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
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
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当场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
密义务。
    第八十九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案表决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
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
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九十二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
任时间为选举该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十)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十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十二)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
董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计算。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聘任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
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董事会不设职工代表
董事。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六)督促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其职责,严格执行董事会决议。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
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的,公司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
所。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三年内方可解除。
    公司应与董事签署保密协议书。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包括核心
技术等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且不得利用掌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握的公司核心技术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相近业务。
    第一百零二条      非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表明其立场和
身份。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本章程及其所签署的《董事声明及承
诺书》。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所在地证监会
派出机构报告:
   (一)向董事会报告所发现的公司经营活动中的重大问题或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但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董事会拟作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
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或公司章程的决议时,董事明确
提出反对意见,但董事会仍然坚持作出决议的;
   (三)其他应报告的重大事项。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
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
者的合法权益。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
立董事至少应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
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董事会各项具体职权应当由董事会集体行使,不得授权他人行使,并不
得以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的方式加以变更或者剥夺。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会其
他职权,对于涉及重大业务和事项的,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不得授权单个或
几个董事单独决策。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成员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行使除前两款规定外的部分
职权,但授权内容必须明确、具体,公司章程应当对授权范围、权限、程序和责
任做出具体规定。
    董事审议授权事项时,应当对授权的范围、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风险性进
行审视判断,并对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监督。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董事在审议涉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时,应当
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利用该等事项调节各期利润的情形。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
序,并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审议重大投资事项时,应当认真分析投资前景,充分关注投资风险以及
相应的对策。
    董事审议重大交易事项时,应当详细了解发生交易的原因,审慎评估交易
对公司财务状况和长远发展的影响,特别关注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非关联化
的方式 掩盖关联交易的实质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对象的基本情况,如经营
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
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方的实际承担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在审议对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公司、
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股权比例进行同比例担保,并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
必要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作出审慎判断。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关注控
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
间接损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上市公司是否按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等情形。
    董事在审议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议案时,应当关注该项资产形成的过程及计提
减值准备的原因、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对公司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董事在审议资产核销议案时,应当关注追踪催讨和改进措施、相关责任人处
理、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董事在审议出售或转让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与公司
核心竞争能力相关的资产时,应充分关注该事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或社会公
众股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并应对此发表明确意见。前述意见应在董事会会议记
录中作出记载。
    董事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对公司的报道,如有关报道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情况,并督促董事
会及时查明真实情况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批准的交易事项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的或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但交易标
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3,000万元的,还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金额
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应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以上交易均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作为交易一方之情形。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条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
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
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审批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批
准的担保事项以外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批准对外担保时,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保证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
条件;
   (五)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履行相关
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长应积极推动公司内部各项制度的制订和完善,加强董事会建设,确保
董事会工作依法正常开展。
    董事长应严格遵守董事会集体决策机制,不得以个人意见代替董事会决策,
不得影响其他董事独立决策。
   董事长不得从事超越其职权范围的行为。董事长在其职权范围(包括授权)
内行使权力时,遇到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审慎决策,必
要时应当提交董事会集体决策。
   对于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董事长应当及时告知全体董事。
   董事长应积极督促董事会决议的执行,发现董事会决议未得到严格执行或情
况发生变化导致董事会决议无法执行的,应及时采取措施。
   董事长在接到有关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敦促董事会秘书向本所
报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至少通过指定媒体向全体股东发表个人公开
致歉声明,情节严重的,董事长应引咎辞职: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一)公司或本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
   (二)公司或本人被本所公开谴责的。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八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特快专递、电子邮件、
传真、电话方式或其它经董事会认可的方式;通知时限为:临时董事会召开 3
日前通知到各董事。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
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与董事会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方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董事长提议,可以采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用传真方式、会签方式或经董事会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但审议事项涉及关联交易的,只能采用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应当在调查、获取做出决策所需文件情况和资料的基
础上,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示明确的个人意见。对所
议事项有疑问的,应主动调查或者要求提供决策所需的更充足的资料或信息。
   如无特别原因,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
应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立董
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
权的意见。董事不得做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
明确的委托。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
会议。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
投票权。
   董事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
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的,应作出书面说明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下设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独立董事应当在委
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各委员会的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其中
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与规划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
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
监督和核查工作。
    薪酬和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政策与方案。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相关期间计算,按拟选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高
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表决。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六)关于勤勉
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在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前,应当考察该候选人所具备的资格、经
营和管理经验、业务专长、诚信记录等情况,确信所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正直诚
实,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者行业知识,能够胜任其
职务,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
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
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
领薪。
   第一百三十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 3 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三十三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四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副
总经理、财务总监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其分派业务范围履行相
关职责。
       第一百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
需由其他人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会秘书应切实履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各
项职责,采取有效措施督促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明确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及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
信息报告责任人,做好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一百三十七条   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
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所。
   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应当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以合理的谨
慎、注意和应有的能力在其职权和授权范围内处理公司事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从事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执行董事会相关决议,不得擅自变更、拒绝
或消极执行董事会决议。如情况发生变化,可能对决议执行的进度或结果产生严
重影响的,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三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五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相关期间计算,按拟选任监事的股东大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监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监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监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监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表决。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董事、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担任
公司监事。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积极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
公司的财产。
       监事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确
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财务
的监督和检查。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四十一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监事辞职自书面辞职报告送达监事会时生效。
    监事辞职后三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其担任本公司监事的,公司应当提前五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上述人员辞职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圳证券
所。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股东大会决
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提出罢免的建议。
   监事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行为,已经或者可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予以纠
正,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四十四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最近两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得超过公司监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
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
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六)向股东大会提交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异常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八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九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本章程的附
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五十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参照本章程关于董事会会议通知方式的规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在召开年度股东大会 20 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的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税后利润的 10%列入法定公积金;
    (三)经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向股东分配红利。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提取
法定公积金后,是否提取任意公积金由股东大会决定。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股东大会通过决议,同意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不得在弥补公司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
的 25%。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发行上市后,应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以股东利
益最大化为公司价值目标,持续采取积极的现金及股票股利分配政策,注重对投
资者回报,切实履行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以及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定,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公
司利润分配应注重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持续发展,主要采取现金
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
用于生产经营或者留待以后年度进行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以及利润分配的期间间
隔: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的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方式分配;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且分配金额不低于按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计算的当
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在完成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后,若公司未分配利润达
到或超过股本的 30%时,公司可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满足条件
的情况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
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进行股票股利分配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
本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
必要分析或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
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最低应达到 40%;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或不易区分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
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该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本条所
称“重大资金支出”指预计在未来一个会计年度一次性或累计资金支出超过 3000
万元。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
润),当期可供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
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当出现下列条件时,公司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1)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未实现盈利;
    (2)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或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3)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当年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含 70%);
    (4)合并报表或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的利润余额为负数;
    (5)公司财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了非标准无保留意见;
    (6)公司在可预见的未来一定时期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进行
现金分红会导致现金流无法满足经营和投资活动需要。
    (四)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及留
存资金的具体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
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利润分配议案,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
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公司董事会在
有关利润分配预案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可以通过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
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方式,与独立董事、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
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论证过
程中,需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董事会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在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能提
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并最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涉及股利分配相关
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
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六)公司如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二分之一以上
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
更事项时,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办法及相应的章程修
订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
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八)公司在决定子公司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应确保公司能有效执行本
条上述第(一)款的规定。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以续聘。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六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20 日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
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
电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传真、电
子邮件、公告方式进行。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
登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电子邮件到达被送达人信息系
统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视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到达被送
达人传真系统之日起第 2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七十二条    因意外遗漏导致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
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指定一至二份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报刊作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证券交易所网站是公司指定的信息披
露网站。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
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
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
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章程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
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
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
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
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
清算。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一百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
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九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或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一百九十四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照规定
予以公告。
                        第十二章    军工事项特别条款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接受国家军品订货,并保证国家军品科研生产任务按
规定的进度、质量和数量等要求完成。
    公司应严格遵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法规,建立完整的军工产品质量
保证体系,并接受军代表对军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安全保密法律法规,建立保密工作制
度、保密责任制度和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落实涉密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中介机构的保密责任,接受有关安全保密部门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秘密安全。
    严格遵守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管理法规,加强军工关键设备设施登记、处置管
理,确保军工关键设备设施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公司按照国防专利条例规定,对国防专利的申请、实施、转让、保密、解密
等事项履行审批程序,保护国防专利。
    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的规
定,在国家发布动员令后,完成规定动员任务;根据国家需要,接受依法征用相
关资产。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之前,公司、原控股股东和新控股
股东应分别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履行审批程序。
    董事长、总经理发生变动,军工科研关键专业人员及专家的解聘、调离,公
司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公司选聘境外独立董事或聘用外籍人员,应事先报经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
管部门审批。
    如发生重大收购行为,收购方独立或与其他一致行动人合并持有公司 5%
(含)以上股份时,收购方应向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修改章程涉及本章规定之军工事项特别条款的,应经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再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百九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或持有
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二)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的股权占其股本总额的 50%以上,或者公司
持有股权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权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该子
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
   (三)全资子公司是指公司持有其全部 100%股权的公司。
   (四)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
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五)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
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条   董事会可以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零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
章程有歧义时,以在西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
准。
       第二百零二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不少于”包含本数;
“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零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
事会议事规则。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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