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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孚通信: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0

证券代码:300394 证券简称:天孚通信 公告编号:2019-034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2019年6月20日,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2019年7月8日-2019年7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7月9日上午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年7月8日15:00至2019年7月9日15:00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7月9日(星期二)下午 14:3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高新区长江路695号公司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邹支农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19,425,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0305%。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5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为 119,425,7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30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和保荐代表人。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提高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9,395,73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9 %;反对30,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该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425,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425,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425,73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大会经过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杨亮律师、蒋成律师进行了现场

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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