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调整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股票期权进行调整:取消原激励对象朱锦、金晓春自愿放弃的股票期权数量共计2万份,即将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由32万份调整至30万份,调整后的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与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预留股票期权数量保持一致。上述调整行为符合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相关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调整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ZHOU,ZHIPING: 罗正英:
徐飞: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