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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祯环保: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16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30日签发的《关于核准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967号文),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9,790,00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58元,股款以人民币缴足,计人民币941,998,208.58元,扣除证券承销费和保荐费人民币12,899,982.09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730,187.64元)后,余额为人民币929,098,226.49元。扣除公司自行支付的法律顾问中介机构费用500,000.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28,301.89元)和支付的审计机构中介机构费用400,000.00元(含增值税进项税额22,641.5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28,198,226.49 元,上述资金于2019年7月8日到位,业经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瑞华验字[2019]34020002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主要条款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甲方)与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乙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乙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乙方)以及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于2019年7月16日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约定的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在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540009301004910,该专户将按照募集资金公告分拨到各分账户后的剩余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元,该账户余额仅用于甲方合肥市小仓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在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520775590291000020,该专户将按照募集资金公告分拨到各分账户后的剩余金额为人民币90,000,000.00元,该账户余额仅用于甲方合肥市小仓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庐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34050146860800003216,该专户将按照募集资金公告分拨到各分账户后的剩余金额为人民币250,000,000.00元,该账户余额仅用于甲方合肥市小仓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341336000018880011218,该专户将按照募集资金公告分拨到各分账户后的剩余金额为人民币200,000,000.00元,该账户余额仅用于甲方合肥市小仓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在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专户账号为8112301012900526158,该专户将按照募集资金公告分拨到各分账户后的剩余金额为人民币89,098,226.49元,该账户余额仅用于甲方合肥市小仓房污水处理厂PPP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项账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梁化彬、牟晓挥可以在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

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项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发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注: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余额内含会计师、律师中介费用共计90万元)

三、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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