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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祯环保: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5-07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所受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到期后能否通过复核返还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公告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了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皖建罚字【2015】第1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处罚事项及处罚情况

公司承建的庐江县乡镇污水处理厂(含湿地)DBO及配套管网建设项目,于2014年9月5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庐江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已于2015年2月1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及相关管理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15-012号)。

近日,针对上述事件,公司收到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的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公司对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和管理不到位,并对项目工程进行了分包,未认真落实施工方案,未将行政主管部门的停产指令落实到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

一款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等的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等的规定,对公司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的行政处罚。上述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为:2019年4月22日至2019年6月20日。履行地点和方式为:公司将安全生产许可证送至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

二、处罚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说明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所受处罚的事项,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3.1.1第(八)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不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2、公司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天到期后能否通过复核返还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3、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间,公司不能参与施工项目的投标,但其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不会造成重大影响。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到期后合肥市住建局将对公司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合格后公司尽快向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返还。

事件发生后公司管理层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立即成立了由公司建管中心、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质量安全部等多部门组成的整改实施小组,对事故处理情况进行回顾梳理,采取多项措施对现行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诊断,加强和改进了安全生产工作,公司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以此为诫,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提高遵纪守法意识,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控制与监督,加大公司管理力度,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以更积极的态度做好各方面工作,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特此公告。

安徽国祯环保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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